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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购买闲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1]12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7
实施时间: 2001-6-7
法规类型: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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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呼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购买闲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1]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购买闲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截止2000年底执行到期后是否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正式发文明确规定,对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但对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契税。对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自治区将另文明确。
  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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