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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综[2001]15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7
实施时间: 2001-8-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2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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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交通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本文附件中所列的收费路桥、隧道、渡口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未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本文附件中所列的收费路桥、隧道、渡口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车辆通行费收费收据》。
  三、本文附件中所列的收费路桥、隧道、渡口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此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四、今后现有收费路桥管理模式发生变化或新增收费路桥,涉及需明确营业税政策事宜,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发文明确。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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