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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税[2001]14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3
实施时间: 2001-5-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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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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