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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1]3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30
实施时间: 2001-4-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5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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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7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金税工程的重要性和推广工作的紧迫性,抓紧时间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总局文件精神,为按时开展认证、报税系统的数据采集,稽核系统的数据比对工作奠定良好的业务基础和组织保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是金税工程稽核系统的唯一数据来源,是稽核工作乃至金税工程的基础及重点,总局将按月对全国各县级国税征收机关数据采集情况进行考核,对有问题的地区将定期通报批评。因此,要求各地一定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在采集工作中,首先要运用认证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逐票认证,对认证相符的必须读入认证系统,并做好认证率达到100%;其次,要认真做好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报税督促工作,要求每一户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均要按规定将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全部通过防伪税控报税系统进行报税,对未按规定报税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催报,并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涉及各级增值税税政管理部门、计算机信息管理部门及稽查部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依照操作规程按时、完整、保质保量做好计算机稽核系统每一环节的工作。对上报及下传数据的时间,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定执行,遇节假日要安排值班人员正常传送,此后安排补休或发给加班津贴。
  四、由于从6月1日开始,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即开始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因此各地要抓紧时间按照总局《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规定,落实设置金税工程增值税各管理岗位,要确保选定的人员胜任岗位工作,并要保持其稳定。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各岗位人员名单、分管科(局)长名单、联系方式(见附表)逐级报盟市局备查,盟市局将本级岗位设置于6月20日前报区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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