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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12-26
实施时间: 2005-12-26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9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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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工商局,各省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贯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有关规定,坚持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二、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工商等部门应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与自身业务工作一道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并及时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互相通报各自的检查情况。
  三、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应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在每年末或年中,开展一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结合日常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包括对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组织工作调研、督查指导等。
  四、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制度。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省属企业应在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形成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国资委。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各单位自查情况、检查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及建议。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五、建立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一领导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具体负责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四川省国资委 四川省财政厅项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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