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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1]23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2
实施时间: 2001-8-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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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自《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161号)下发后,部分区县局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贯彻执行好总局文件精神,加强管理,实现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严格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审批管理今后原则上我市不再新审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有特殊情况必须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要从严掌握条件,由区县(自治县、市)局提出意见,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加强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外地来渝成员企业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对市外来渝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对市外来渝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属地管理,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对我市原已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我市原已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市局将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就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成员企业的管理,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在市局新的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我市原已批准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暂不实行“分级管理,就地预交”的办法,仍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不变。
  四、切实加强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管地方税务机关每年11月1日起有权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分支机构上年度的纳税情况实施就地检查,凡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检查结果不符的,查补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入库。监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纳税检查的调整事项和检查结果及时向汇总(合并)纳税总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报情况。
  五、加强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成员单位层次多,征收地和管理地不一致,容易导致管理上的漏洞和税款流失。为此,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针对企业汇总(合并)纳税中存在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就加强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六、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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