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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1]5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14
实施时间: 2001-5-14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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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旗县、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传发[2001]7号)精神,结合我区前一段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际,为了认真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农村牧区的税收管理,组织好农村牧区的税收收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农村牧区的税收法规政策,确保我区各项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到位。
  (一)认真做好国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通过去年全国部分地区的试点实践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既要稳妥,又要积极。从前一段试点的情况看,也反映出一些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试点中进一步探索解决,而且这些矛盾和问题在没有研究制定妥善的解决办法之前,税费改革工作不宜全面推开。要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特别是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出现了新的复杂情况下,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巩固国民经济发展来之不易的成果,维护社会稳定。去年以来,我区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这些工作都是十分必要的,应该充分肯定。当前,作为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向农牧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税收政策,抓紧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农村牧区的各项税收政策
  我区除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旗县,继续按照中发[2001]7号文件及自治区税费改革有关要求进行试点外,其它地区一律执行现行的农村牧区税收政策,依法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其具体要求:
  1、各地要按照今年农牧业生产情况,按现执行的税收政策测算税源,搞清税源底数,做好农牧业税收任务的计划落实及征缴工作,要使收入服从政策,不折不扣的将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到位。
  2、农业税征收要核准计税土地,按实际计税土地面积据实征收。
  3、农业特产税计税标准的核定要考虑实际产量、价格,不能为了完成征收任务,脱离实际主观确定计税产量、价格。按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在征收农业特产品时将农业税扣除。
  4、严格按牧业税征收办法以六月末实际普查的计税牲畜数量作为计税依据,不得随意扩大征收范围,认真计留耕役畜,确认仔畜,严禁对耕役畜、仔畜等免税牲畜征收牧业税。
  二、推进农村牧区税收的规范化管理
  要进一步建立农税(牧)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结构体系,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工作流程》进行操作,促使全区农牧业税收征管工作向前发展。具体要做好如下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农牧业五税的纳税登记、申报制度。根据我区各地农牧业税收征管的实际,为进一步强化农牧业五税的征管,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各盟市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在农牧业税征管中选用区局设计的两种登汜申报表式,并按要求进行认真填写,使征纳双方行为具有法律效用。
  (二)建立农牧业税收规范化管理基础帐户。建立“纳税人基本情况帐户”、“税源帐户”、“税源预测帐户”,形成数与数和帐与帐之间联接转换的紧密的互相联动关系,便于管理和调控。
  (三)实行定时定点集中征收办法,是各地在农牧业税征管中经过实践总结的一种有效的征管办法,要进一步完善农牧业税征管,推广农牧业税收定时定点集中征收办法。
  (四)实施农牧业税收“五到户—公开”的征管方式。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农牧业五税各项政策,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并逐年增强农税征管,坚持公开办税,增强透明度,农牧业税征管要实行“五到户一公开”(农牧业税登记到户、应纳税额到户、纳税通知书到户、完税证到户\减免税到户以及征税和减免税公开)的征管方式。
  (五)各盟市要按照农牧业税收规范化管理考核帐户的要求,实施征管各要素的到位,使农税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六)做好农(牧)税信息化建设工作,搞好微机管理试点,逐步实现农牧业税收微机管理,实现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农业税征管成本和提高征管质量。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工作安排和计划,并抓好实施。
  三、加强协税护税组织、委托代收代缴工作,创新公共管理和扩大社会化的路子
  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同时要根据农税征收范围大、纳税人千家万户、税源分散、征管难等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职能,创新社会化征管的路子。在农牧业税征管上实行由税务部门核定各纳税人税基、税额,开出税票,直接征收或委托协税护税组织或人员代收代缴并定点定时解缴税收入库。要严格履行有关委托手续,加强对委托征收单位的管理,要严防随意扩大征收范围,积压挪用税款及搭车收费、白条收税,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
  四、做好农牧业税收征管机构执法主体的确立工作
  农牧业税的管理要本着自成体系,依托征管,依托计征的原则实施农牧业税征收管理。各地农税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法制部门联系,尽快按程序批办手续,确立农税局机构的执法权,以确保行使农牧业税征管执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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