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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外字[2001]2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0
实施时间:
2001-4-1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916
评论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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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盟市国税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于2001年1月1日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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