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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1]19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4
实施时间: 2001-7-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8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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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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