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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废旧物资销售使用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发[2004]84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22
实施时间: 2004-4-22
失效时间: 2007-7-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60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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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近段时期,一些工矿生产企业将废旧物资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时,普通发票开具管理比较混乱,为加强税收征管。根据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除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外的纳税人将废旧物资出售给合法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由出售方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或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甬国税发[2007]104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3
实施时间:200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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