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1]16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4
实施时间: 2001-6-14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7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市局要求2001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空置商品房的减免税手续,纳税人除按原要求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盖章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房地产交易所盖章的销售合同和地税部门统一要求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外,还需提供开发项目的计委立项批复。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请示上还必须注明该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同时,各单位要认真细致地作好空置商品房减免税的审查核实工作,遵照市局的要求汇集资料,严格把关,并按照税收管理体制于年度终结时逐户报市局审批。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 青地税发[2003] 2003/7/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 津发改价检[201 2011/5/3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 2012/9/14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 2012/9/12
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办价监[201 2016/11/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空置商品房契税减免工作的 京地税地[2005] 2005/10/14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福建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闽建房[1987]6号 1987/7/1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商品 陕价发电[2012] 2012/9/13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琼财税[2001]96 2001/7/6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京价[房]字[199 1997/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