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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呼伦贝尔盟国家税务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国税征字[2001]1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13
实施时间: 2001-3-1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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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呼伦贝尔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呼国税征字[2001]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收悉。经研究、审定,原则上同意《实施方案》的意见,但对下列问题明确如下:
  一、呼伦贝尔盟国家税务局下设三个直属专业局,分别为:一是设立呼伦贝尔盟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即:将盟所在地各基层征管单位中的稽查职能“剥离”出来,由盟稽查局直接负责其稽查职能,实行“一级稽查”。
  二是保留呼伦贝尔盟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其职能为“征收管理型”。
  三是保留呼伦贝尔盟国家税务局进出口退税管理局。其职能为“管理型”。
  二、上述盟局直属各专业局和各旗(市)国税局全部为正科级,其内设机构全部为股级。
  三、对符合条件的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其所在地只能设立1个个体管理局,其级别为副科级,职能为“征收管理型”,并可视情况下设若干个管理组。
  四、以上机构的设立及其他基层征管机构的撤并、保留、设置应按自治区国税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你局《实施方案》中的意见办理。此外,应按照机构设置原则和机构审批权限及程序,尽快上报自治区国税局人事部门批复。
  五、各基层征管单位的内设机构、岗位、职能应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中相关规定和原则重新调整、设置、划分,确保岗责明确、合理。
  六、要按本《批复》中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制定周密、具体、规范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充意见》和《工作流程》以及各项配套措施和制度等,以确保本次征管改革通畅、顺利地进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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