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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01]18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27
实施时间: 2001-2-2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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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由科技厅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定、登记注册。
  二、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严格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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