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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民矿产品、废旧物资开具收购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2]17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25
实施时间: 2002-7-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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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据部分地市国税局反映,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民矿产品及废旧物资开具收购发票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购民矿产品自用时,允许开具本企业经国税局批准自印的收购发票,作为企业记帐凭证,但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开具收购发票时,发票上“出售人姓名”栏填写出售单位名称的全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栏不填写。
  三、上述一、二点的收购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三联:
  (一)第一联存根联,收购单位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发票联,用作付款凭证,交出售单位(人);
  (三)第三联记帐联,收购单位作记帐凭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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