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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国税征字[2001]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20
实施时间: 2001-2-2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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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使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好地适应经济形势和税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跨世纪税务管理工作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工作意见》,结合我区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我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进展情况
  (一)“九五”期间税收征管改革总体运行状况我区国税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求真、务实地推行了税收征管改革。这是继税制改革后的又一项重大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且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是对沿用了近四十年的征管方式的革新。从1995年到2000年,征管改革的历程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构建、转换阶段(1995-1996年)
  1995年,区局本着“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的原则,制定了《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在新模式构建和转换过程中,主要的做法和措施是:一是制定征管改革方案,明确任务和目标,成立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为征管改革顺利推进提供组织保证。
  二是本着“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确定试点单位,以点带面,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
  三是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全面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四是全面实行集中征收,本着相对集中、方便实用、功能齐全的原则,建立办税服务场所,完善服务功能,对纳税人实行一条龙服务。
  五是区局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统一开发了征管系统。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等方面全部实现微机处理,初步建立了以计算机为主的征管监控体系。
  六是建立健全各级稽查机构,充实稽查人员,强化稽查工作。
  七是调整明确专管员职责,税务人员由“集权管户制”变为“分权管事制”。
  八是制定、推行《税法公告制度》、《税务承诺制度》、《办税厅第一责任人(首问)制度》等,树立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到1996年底,全区国税系统承担直接征收管理任务的各级征管机构以上述几个方面为标志,初步建立了新的征管模式框架,并有计划、分步骤、分阶段地逐步进行转换,进展顺利。
  (2)突破性进展阶段(1997年)
  1997年,随着税收征管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区局在总结前一阶段经验和不足后,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对深化完善征管改革进行了专门部署,主要做法和措施是:一是撤并基层征管机构,降低征收成本。1997年,为了配合税收征管改革,自治区局对旗县区(分局)以下基层征管机构的设置及其内设机构设置作出统一规定,并加大了基层税务所的撤并力度。
  二是改进申报方式,统一操作规程。由于我区地域较广、税源分散等特点,在以集中征收,上门申报纳税为主的基础上,对农村(牧区)税收采取了定点巡回申报纳税方式,并对部分双定户试行了“申报、完税一体化”。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统一了的征管业务规程,使之成为手工向微机转换的操作规范和检验标准。
  三是开展检查验收,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征管改革。按照总局制定的“征管改革阶段性验收标准”于1997年在全区开展了征管改革阶段性验收。边检查、边整改、边完善。随后于97年8月自治区局再次召开征管改革现场会,通报了检查验收的结果,奖惩兑现;总结了征管改革经验;对照检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的意见和措施。
  到1997年底,全区国税系统基本完成了新旧模式的转换,并按新模式正常、通畅运转,使我区税收征管改革有了“突破性”进展。
  (3)巩固、规范阶段(1998年)
  1998年,在新模式框架初步建立并取得一定成效后,结合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对全区国税系统征管改革提出要紧紧围绕内抓服务、外抓稽查、内防不廉、外堵偷逃;立足巩固、规范、提高。重点放在强化并规范基础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狠抓各项制度落实,巩固改革成果上。其主要做法和措施是:一是规范执法行为,夯实征管基础。主要是通过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大培训和辅导力度、规范操作规程和文书等,进一步夯实基础,规范执法。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各项征管制度落实到位。主要通过目标管理考核、执法检查、发票专项检查及各类稽查检查等,加大检查力度,狠抓督促落实。
  三是制定《税源管理暂行办法》和《重点税源户实行驻厂监管办法》,强化税源管理,切实堵塞漏洞。
  到1998年底,基层征管单位的各项征管基础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的权限、程序、手续、范围、时限等方面规范的程度和办税的效率均比过去有明显的提高,征管质量明显上升。
  (4)完善、发展阶段(1999年至2000年)
  从1999年开始,全区国税系统继续贯彻落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税收征管改革向制度严密、程序规范、手段先进、监控有力的方向发展。工作重点放在最大限度地缩小税款应征与实征之间的差距,努力实现“两个提高”,即:税务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主要做法和措施是:
  一是加强税源管理,狠抓岗位、人员、职责的落实到位,提高对重点税源户的监控能力。
  二是加强税法宣传,加大查处力度,提高纳税人税法的自觉遵从度。
  三是建立征管质量考核体系,加大日常考核力度,努力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
  四是建立并推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这是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有效途径。
  至此,我区国税系统征管改革历时5年,大体经历了上述四个阶段,进展基本顺利,运行通畅、成效显著。
  (二)税收征管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效在区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区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和全体税干的辛勤努力,税收征管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本建立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征收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不仅实现了由税务人员上门收税向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转变,而且实现了由分散征收向集中征收的转变。
  二是明确了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纳税人依法纳税自党遵从度有所提高。到2000年底,全区城镇以上纳税人征期申报率已达97%,比1994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
  三是计算机广泛应用,提高了征管科技含量和工作效率。目前,全系统200多个基层征管单位应用计算机处理主要的征管业务,占征管单位总数的90%以上。通过计算机直接处理的申报表每年近200多万份,处理的纳税额约57个亿,占税收收入总额的90%以上。
  四是充实了稽查力量,严厉打击违反税法行为,税收秩序得到明显改善。据统计,从1997年到2000年,全区国税系统稽查部门共查补税款累计近20亿元,偷税处罚率平均达到0.2倍以上,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
  五是各项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征管质量明显提高,确保了税收任务的完成。截止到2000年底,全区税收任务由95年的42亿到2000年已达60多亿,纳税申报率平均为97%;登记率为97%;税款入库率为94.6%,查补入库率为95%;违章处罚面90%以上,偷税处罚率21%;对已清缴欠税的滞纳金加收率达99%。
  六是优化了税务服务,树立了国税系统新形象。每年仅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咨询就达5万户(次)以上。目前,全区各级征管单位被各级政府和上级评为各类先进称号的达100多个,在各级的行风评议中普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树立了国税新形象。
  五年来的征管改革实践,为我们今后改革不断的保人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物质基础,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三)税收征管改革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
  一是“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治。一方面税源管理有待巩固和强化;另一方面税务执法责任追究制还未全面落实到位。
  二是程序手续有待简化,征管质量有待提高。
  三是申报纳税方式单一,纳税评估和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尚待健全和完善。
  四是征管信息掌握不对称,管理信息利用水平有待提高。
  五是征管手段需要进一步改善。计算机等设备和网络建设还不适应日益复杂和工作量不断增加的征管工作的需要。
  六是有些基层征管机构设置重叠,不符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七是稽查内部制约机制有待强化。
  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由于社会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的应对策略,不仅给税收征管体制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而且对税制改革和税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加速信息化建设,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工作意见》,紧紧围绕“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出发点,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思想和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对征管工作进行“业务重组”,调整基层征管机构和岗责体系,逐步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真正建立起与信息化要求相适应的征管运行机制,切实促进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
  (二)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则我区国税系统加速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应当坚持和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法治税原则。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严格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征管机构专业化,加强监督制约,杜绝执法随意性;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统一规范原则。坚持税收征管模式:业务规程、网络建设、软件推广应用、机构设置、岗责划分的统一规范。
  3、精简效能原则。精简基层机构,优化组织结构,合理配置征管资源,降低征、纳成本,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4、简化易行原则。简化办税程序手续,减少工作内耗。
  5、因地制宜原则。改革的重点在城市,考虑并兼顾地域、条件等实际情况的差别,实事求是,在改革方式和进程上有所区别。
  6、整体协调原则。要统筹兼顾,密切配合,确保协调运转,整体推进。
  (三)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目标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体系和适应信息化要求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形成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征、管、查“分离制约”的新格局,最大限度地促进税务人员执法水平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两个提高”,实现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
  计划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格局和效能达到以下目标:——税收征管科技含量朋显增大,计算机和网络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征管信息数据处理相对集中,基本形成“一体化”的信息系统。
  ——基层机构设置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划分明确,基本形成专业化格局的税收征管组织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征管机构数量,提高征管效率。
  ——建立科学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合理调整、分解税务人员行政执法权力,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执法透明度和规范性进步提高。
  ——建立、健全税源监控体系,以纳税评估为手段,强化日常的税收征管。
  ——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增强执法打击力度。
  ——税务办税场所适度集中。在税收管理信息化以及电话、上网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广泛应用的基础上,通过适度集中征收,实现征收信息高度集中、共享,降低征、纳成本,优化为纳税人的服务。
  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任务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在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我区国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本着科学筹划,规范务实,稳妥推进,逐步完善的思路,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分步骤地实施。
  现阶段,加速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
  (一)树立“科技加管理”的思想,提高深化征管改革的认识。
  “科技加管理”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根本出路,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征管信息化是信息化建设和征收管理的结合体。也是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要将信息化建设寓于整个征管全过程。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务必提高加速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建设推动征管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这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二)要按照专业化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调整基层征管机构将现行集征收、管理、稽查为一体的全职能基层局转变为以集中征收、分类管理、重点稽查为全辖区服务的专业职能为主的基层机构。依法确立基层征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统一基层机构设置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基层征管机构数量,本着专业职能基本不交叉的原则,调整征管机构的岗位职责,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实现符合精简效能、属地管理、信息共享、监督制约的专业化格局的税收征管组织体系。由于我区在地域范围、管户分布、税源规模、交通通讯状况、软硬件配置、税务人员数量和质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现阶段,我区国税系统在基层征管机构调整上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实际,本着“依法设立、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精简效能、划清职责、信息共享”的原则,积极稳妥、逐步推进对基层征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加以适当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1、全区国税系统按“四级”设置基层征管机构,即:自治区国税局、盟市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旗县市区国税局、税务分局(个体分局、征收分局及税务所)。所有专业征管机构与上级税务机关是隶属关系,实行垂直领导。
  2、原则上撤销具有综合职能的隶属于各盟市国税局的直属分局。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盟市局直属分局可予以保留,即:所辖管户户均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以2000年度为准)。
  由此涉及的相关问题按下列原则办理:一是对保留的盟市国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的职能作适当调整,即由“全职能型”
  转变为单纯的“征收管理型”,将其原有的内部行政管理和稽查等职能全部剥离出来,其稽查职能由盟市局稽查局承担;其内部综合职能由盟市国税局承担。对内按盟市局的内设科(室)管理;对外按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基层征管单位对待。
  二是对保留的盟市国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的管户作适当调整,即:对调整前归其他征管单位管辖的纳税户不再调整到该直属征收管理分局中;对其原有管户中凡年纳税额(按户且以2000年度为准)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纳税户按属地管理原则划转、移交。
  三是对撤销的盟市局直属分局现有管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转;移交。有关这些单位的现有人员、财产、资金、档案、资料等如何分流、安置、划转、移交等问题将另行分别下文明确。在未调整到位之前,其人、财、物等一律冻结。
  3、现设置在农村、牧区、林区、矿区的各类征收分局保留不动。其职能可为“征管查综合型”。
  4、原则上保留和设置个体分局,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设置在旗县区市所在地;二是年税收任务达200万元以上;三是管辖个体业户达1000户以上;四是城区内的税务所全部撤销;五是其隶属于旗县区国税局;六是其职能为“征收管理型”,其稽查职能由旗县区市稽查局(对实行“一级稽查”的则归盟市局稽查局)承担,其内部行政管理职能归旗县区币国税局。
  5、原则上撤并城区和县城及周边地区的税务所(包括中心税务所、检查所、稽查所等)。但旗县市区所在地以外的农村、牧区税务所予以保留,其职能可为“征管查综合型”。
  6、各盟市国税局设置进出口退税分局和涉外分局的条件不变,其职能按照保留的盟市国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确定。
  7、旗县市区以上(含旗县市区)国税部门设置独立的具有执法资格的专业稽查局。具体分下列几种情况:一是自治区、各盟市国税局下设独立的稽查局,除直接查处一些大、要案外,还负责对下级稽查机构的业务指导及案件复查等;二是盟市所在地的市辖区(开发区)及所在地的旗县市区国税局不再单独设立稽查局,其稽查任务由盟市局稽查局直接承担,实行“一级稽查”;三是其他旗县国税局下设专业稽查局。
  四是上述各级稽查机构在管理上将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凡自治区国税局已明确为一,二类地区的盟市局稽查局,除承担稽查职能外,可内设“综合科”承担除人事、监察以外的行政管理职能,经费单列;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盟市局稽查局及所有隶属于旗县区市国税局的稽查局只保留稽查职能,其他职能归盟市、旗县区市国税局。
  8、凡在经国务院及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内按自治区批复的规格设立的国税局其所有职能比照旗县区市国税局确定。
  9、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基层征管机构的设置:一是由市国税局设置一个专业稽查局负责全辖区的稽查任务,实行“一级稽查”,二是根据管户分布在市国税局下设1至2个征收管理分局;三是对符合上述个体分局设置条件的可设置、保留。
  10、按上述原则调整后,旗县区市国税局直接承担所在地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职能,不再另设机构。其下设的基层征管机构为:按上述原则设置的稽查局(盟市所在地不设)、各类征收分局、税务所。
  11、统一各基层征管机构称谓,具体为:按行政区划设立的纯行政管理型及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并执行属地征管原则具有“行政管理”和部分“征收管理”职能的,一律在国家税务局前冠以行政区划的地名,如××盟(市)××旗(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凡盟市局或旗县区市局下设的专业局一律在专业局前冠以所属上级税务机关的全称,如××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或涉外分局、进出口退税分局);××盟(市)××旗(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个体分局、税务所);××盟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同一地区的若干专业局,一律在专业局前冠以第一、第二等行政序号;跨行政区划、按经济区划设立的税务所一律在税务所前冠以所在地地名,取消中心税务所称谓。
  (三)重新调整和明确基层征管机构岗位职责。
  各基层征管机构的内设机构和岗位按照调整后的职能并结合具体实际设置。凡具有“行政管理”和“征收管理”双重职能的,一般可设置6至7个内设机构,包括:计征股(税收计划岗、税源管理岗、会计核算岗、票证管理岗等)、管理股(综合制度岗、户籍岗、税源管理岗、纳税评估岗、发票管理岗等)、税政综合股、信息中心、办公室、人教监股等;凡只具有“征收管理”职能的,一般可设置4至5个内设机构,包括:计征股(税收计划岗、税源管理岗、会计核算岗、票证管理岗等)、管理股(综合制度岗、户籍岗、税源管理岗、纳税评估岗、发票管理岗等)、税政综合股、信息中心等;凡只具有“稽查检查”职能的,一般可设置4至5个内设机构,包括:选案股、检查股、审理股、执行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还可增设“综合股”)等。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部门公开办税的场所,对应各相关职能科股。其内设6至8个功能窗口,包括:税务登记、申报受理;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税法咨询、资料受理等。
  各基层征管机构职责按照业务需求及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应作相应的调整、组合和分工。原则上包含下列内容并划分如下:征收职能:要依托计算机网络,逐步提高申报征收信息、税收会计核算信息等集约化处理程度。其职责主要包括:一是受理纳税人申报;二是税款征收入库(包括申报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三是滞纳金加收及催报催缴;四是办理各项税款的提退及复核;五是负责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核算和分析;六是重点税源监控及各类税源调查资料的分析、利用;七是其他征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
  管理职能:以纳税服务和常规管理为主,实施属地管理,并建立符合纳税人不同情况的分类管理体系。其职责主要包括:一是税务登记管理(包括开业、变更、注销、停业、非正常户登记和其他认定管理);二是核定申报方式和纳税定额;三是负责税源管理调查、反馈(重点税源户、中小企业及个体零散税收“管户到人”);四是负责清理漏征漏管户及登记、申报、发票等日常管理中权限内的简易程序的违章处理和行政处罚;五是负责减免抵缓退税审批;六是发票印制、领购、发售、使用、保管等管理及日常检查;七是防伪认证、交叉稽核及防伪税控装置的推行和管理;八是税收征管档案收集和管理;九是实施纳税评估、推行纳税人等级信誉制度等;十是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咨询、送达等其他为纳税人服务事宜。
  稽查职能:建立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专业稽查机构,突出举报案件、协查案件以及大、要案的查处,充分发挥稽查打击和威慑作用。其职责主要包括:受理并实施检查各类举报、移送和发现的“重、大、要”税务违法违章案件。一是稽查选案(包括基层局及有关部门在纳税评估、申报稽核及日常征管中发现并移送的发票协查、结税结票等大要案和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以及专项检查等);二是对上述案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手续实施具体检查;三是对检查的案件进行审理,其中:对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送上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四是按照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五是按程序、手续、权限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四)加速“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建设。
  建设“一体化”的信息系统是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关键。“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包括统一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迅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统一的业务规程和统一的应用软件。现阶段主要内容有:“一是对我区国税系统应用的现行征管软件依据业务和规程重组、优化的需求并结合网络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其中,要加快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发票管理系统和征管质量考核系统、电子征管档案管理系统、税款核定和纳税评估系统的完善和推广;二是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并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综合应用、注重效率“的要求加快基础网络应用的系统建设;三是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将目前全区统一应用的现行征管软件逐步过渡、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CTAIS征管主体软件。具体规划和方案另行下文明确。
  (五)强化、规范税收征管基础性工作。
  1、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为了简化申报纳税手续,减轻征期工作量,降低征纳双方税收成本,在完善现有的上门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及“申报、完税一体化”等方式的基础上借鉴外省区成功经验,试行电子网络申报、电话申报、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代理申报等多元化的申报方式,这也是实行集中征收的重要条件。要在积极、稳妥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各地条件逐步扩大推广的范围。现阶段,试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同时,试行计算机远程电子申报,即:通过电信网络等形式进行纳税申报和信息数据采集交换的一种电子申报方式。
  二是对其他中小型企业可试行电话申报,即: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限内利用电话;通过电信电话网、银行网络和税务系统网络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申报纳税方式。
  三是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业户可试行电话申报纳税和银行申报纳税的方式。
  四是纳税人也可采取委托税务代理实施上述各种申报纳税方式。
  上述申报方式的改进和实施;对税款缴库方式也需相应改进,主要是以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行辖区内税款的通存通缴。对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须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或办理纳税专用卡。下一步还将积极推行银税联网,使税务机关通过网络随时了解、查询纳税人税款缴纳的情况。
  2、开展纳税评估、建立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
  探索并试行纳税评估和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这不仅是加强税收征管基础的需要,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客观要求和重要内容之一。纳税评估是具有极强的管理性质的税务检查工作,主要包括纳税人申报纳税状况的评价,执行简易程序、一般不下户的、权限内的行政处罚等日常检查以及纳税信誉等级评估等。
  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是在纳税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水平、核算规范程度;以往的申报纳税记录、遵章纳税情况等日常纳税信誉情况确定其纳税信誉等级,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确定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纳税评估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的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3、加强户籍管理,实行税源“三级”监控。
  户籍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加强税务管理,提高征管质量的前提。税源监控是税务部门掌握应征税款规模、分布和变化的综合性工作,是征管能力和质量的集中体现。下一步主要任务是:在户籍管理上,一方面要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杜绝管户交叉、相互扯皮现象;另一方面建立并试行分类管理办法,主要是在建立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
  在税源监控上,要建立分级的、基于网络信息系统的重点户管理工作体系,监控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发现异常,指导征管工作,切实增强税源监控能力。在税源管理中应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监控”;对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全部实行驻厂监管;对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纳入盟市;旗县区市“二级监控”;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且报经盟市局批准备案的重点户各旗县区直接监控,并相应建立税源管理复查和考核办法。
  4、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普通发票管理无论从重视程度,还是监控措施上一直是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对此,各级国税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普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阶段,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严把“印制关”,普票印制将趋于适度集中;二是加快发票管理软件应用步伐;三是加强检查,加大打击发票犯罪力度;四是积极探索、试行安装税控装置、发票抽奖等措施。
  5、实施征管“业务重组”,建立征管质量和依法行政的税收考核监控体系。
  严格按照统一规范的业务规程操作,科学划分岗位职责,加强税务执法过程的控制,推行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建立税收征管质量和依法行政的税收监控体系,对于促进和保障税收征管改革进程,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至关重要。其主要内容有:
  一是“业务重组”的重点是依据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基层征管机构及新的岗位职责并结合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调整、规范征管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是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各项专业分工以及各部门、各环节联系配合、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征管改革整体运转协调、通畅。
  三是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及自治区内国税征字[2000]20号文件执行。对因机构、岗位、职能的“调整”而与现行《规程》相悖的,可相应作适当调整(自治区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四是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的、即时的监管。除大力开展数据管理工作外,还将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这是解决“责任淡化”,提高执法水平和征管质量的有效机制。
  五是完善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加大日常考核力度。
  强化对基层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提高征管质量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信息化和专业化”工作机制的重要目的之一。按照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应全面、及时地掌握所辖基层征管机构的工作质量,杜绝和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因此,建立质量考核体系是促进征管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及自治区国税局《关于税收征管质量指标计算及考核口径的说明》尽快修改完善全区统一的考核软件、实现各项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的自动化生成,提高考核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要改进考核方式,由过去的重点抽查为主转变为日常自查为主;抽查改为普查及“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并以执法质量为中心进行综合评价。
  通过全面引进和实施质量管理机制,实施预防为主、过程监控、持续改进的税收征管质量标准化管理。
  6、优化纳税服务,建立新型征纳关系。
  按照优化纳税服务的总要求,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是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前沿性工作。规范的纳税服务应包括宣传送达、咨询辅导、税务登记、表票供应等项涉税服务工作。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行限时服务、首问责任、政务公开、文明礼貌及税务承诺及违诺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四、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步骤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将有组织、有计划、分阶段、分步骤地实施。
  (一)规划动员阶段。(2001年1月至2月底以前)其主要任务是领会、掌握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原则、目的和方法,制定下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在此基础上各盟市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上报《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部署启动阶段。(2001年3月至6月底以前)其主要任务:一是利用各种形式对税务内、外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二是按照自治区局批复的《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本地区深化征管改革的内容、步骤、要求等;三是从2季度开始,最迟不得超过6月底,各地区基层征管机构的调整(包括:人、财、物及管户、资料等调整、安置、划转、移交等)必须全部落实到位。
  (三)分步实施阶段。(从2001年7月初开始)其主要内容和任务:一是年内按照调整后的机构重新划分、明确岗位职责并正式运转;二是年内将选择部分基层征管单位对新制定、推行的申报、缴税等方式和措施进行试点,年底前原则结束;三是用2至3年时间分步、逐项、全面落实本《实施意见》中各项工作和要求;四是用5年左右的时间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和要求全面落实到位。
  (四)检查验收阶段。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规划、部署和要求,分阶段;分地区组织检查验收。一是在2002年底以前盟市所在地的旗县区市国税局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要完成本《实施意见》中的各项任务;并拟于2003年组织验收;二是其他旗县区市局及各专业局于2003年底前要完成本《实施意见》中的各项任务,并于2004年底前组织验收;三是到2005年底全区国税系统各级局按照本《实施意见》全部落实到位。
  五、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是确保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顺利进行的先导。各级国税部门,特别是一把手要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科技加管理”及加速信息化建设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国税部门要成立“深化征管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改革内容和措施。
  (二)广泛宣传动员,争取支持配合。各级国税部门应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取得重视和配合;要利用各种形式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解释,取得理解和支持;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机构调整和人事安排。
  (三)严格执行政策,防止税款混库。机构调整后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种、预算级次组织税款的征收和划解入库。严禁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四)搞好清产核资,防止财产流失。各地区调整征管机构时,要认真做好人员安排、财产盘点移交等方面的工作,严禁突出开支,防止财产流失。
  (五)为深化改革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以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大提高了征管的科技含量,无论从管理手段还是人员素质上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大改革资金的投入,以保证征管手段及软硬件环境建设的需要;要加强计算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妥善解决技术更新培训、职称待遇等方面问题;要强化全体税于法制和计算机操作及网络技术的培训,以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
  (六)为了确保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顺利实施,为使各项工作和要求在实际运作中更具操作性,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于2001年2月底前制定并上报《加速信息化建设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按批难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加以落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之处,请予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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