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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
发文文号: 内国税计字[2001]1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19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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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工作,经过2000年一年的运行,在掌握重点税源分析、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监控企业税收执行情况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一是调查企业的深度不够;二是上报指标的适用性需要提高;三是数据的利用率不高。为了进一步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体系,扩展数据分析的应用领域,现根据总局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区局决定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调整和修改:
  一、合并增值税、营业税报表为了便于国、地税局之间相关税种的协查、监控和对纳税人的统一管理,2001年将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由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两套报表合并为一套。对纳税人的监控也相应地由原来的按税种区分纳税人分别监控,改为按统一的纳税人纳税登记识别号进行统一管理。
  报表合并后,不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在填写企业表和产品(项目)表时,都只填写该企业所涉及税种的税收指标和财务指标,不涉及的指标填零即可。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可分别多种产品和经营项目。产品(项目)表所列产品或项目指标将与企业表中的收入分类指标建立特定的逻辑关系,构成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的逻辑审核关系。
  二、修改企业产品代码体系两套报表合并为一套报表后,原企业代码的编制方法维护不变,原企业产品(项目)代码体系将合并为一套代码体系。产品(项目)代码的调整方法是,将原来营业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代码连续在增值税纳税人产品代码的后面,产品代码和项目代码的内部排序不变。营业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代码排序范围位于50000和60000之间(详见代码表)。
  代码体系修订后,不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在填写企业表和产品(项目)表时,其企业代码的填写仍维护不变。但在填写产品(项目)表时,对于多种经营的企业,注意填写的产品(项目)代码应与分列出多种产品和项目在性质上保持一致。
  三、调整调查指标将现行两套报表的税收指标集中于一套报表上,并新增了易于取得的几项反映税收情况的指标,删减了短期分析基本不用的企业固定资产状况的指标,更突出了税源监控的主题。
  四、扩大监控范围根据工作需要,2001年将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增值税纳税人为增、消“两税”年入库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营业税纳税人为营业税年入库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五、增加了考核内容为了对各地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给予客观的评价,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新的《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增加了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附件: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纳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各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为标准,即以上一年度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入库税款100万元以上,营业税年入库税款100万元以上的作为重点税源企业。
  盟市级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达到流转税收入的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工业、商业、金融保险业和社会服务业。
  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年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但不得删除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企业。原有的重点税源企业,其年度实纳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可以删除。删除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上报上一级国税局备案。
  第四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纳税人为对象,以全国税收系统统一的计算机大系统为依托,应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编码规定附后)、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主要对象,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
  重点税源数据库是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国税机关计划统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自治区局、盟市局和旗县局三级管理模式,由下而上,层层负责。
  第六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体系。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一套两张,分别为“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一企业表”和“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一产品(项目)表”。
  第七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来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具体填报口径见填表说明(附后)。数据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和时间。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写,并上报主管国税机关,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然后按统一的规定格式,通过国税系统广域网逐级上报上一级国税机关数据库。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上报区局的时间为次月20日之前(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盟市级国税局应按月向区局报送分析报告。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上报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职责。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向企业催报数据、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向上一级国税局上报数据、编写数据的应用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与奖惩。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考核的具体指标如下:
  (一)上报时间:按12个月的平均上报时间计算,平均上报时间为20日时,记10分。晚1天扣1分。
  (二)上报户数:按区局标准上报户数达标记10分。少1户扣2分。
  (三)各地监控范围:监控税收收入达到60%的,记10分。多10个百分点加1分,少10个百分点扣2分。
  (四)数据质量:上报数据应真实准确,符合逻辑审核关系。上报户数全部通过审核关系,记10分。上报数据不准确的户数每超出3个百分点扣1分。发现基层国税机关自己修改瞒报数据的,本项目不记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分析报告:要求各地按月进行分析,并上报分析报告。按月报送分折报告,记10分,少一分扣3分。
  (六)考核情况按季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产品项目代码编制规定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是为建立全国重点税源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手段对重点税源户进行管理而设置的一套代码体系。
  一、编制企业代码的范围重点税源企业代码适用的企业,是根据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纳入重点税源数据库管理的企业。
  二、企业代码的构成企业代码由企业纳税登记识别码、企业名称、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类型识别码和自定义码等五项代码组成。企业代码库的文件名由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和国税、地税识别符组成。国税系统的企业代码库名是在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后加英文大写字母G,地税系统的企业代码库名是在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后加英文大写字母D.文件名后缀均由系统自动产生。
  三、编制企业代码的编制要求企业代码的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税收调查管理软件SDMS系统。
  2000年度以后如有变更事项,各地应填报“××年度重点税源调查企业代码修订表”(表样由各地参照2000年度代码表格式自行编制),经审核无误后,据以对2000年度以后的企业代码库进行修订。
  四、企业代码编制方法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由26位数字组成,表示以下5个部分的内容:
  (一)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
  用15位数字表示,即企业代码的第1至第15位。前六位表示企业所在地区区划位置,后9位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反映企业组织形式的代码。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是区别企业的唯一代码,各企业的此项代码不得重复。
  (二)企业名称(Z2)
  企业名称的确定: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但最多不得超过18个汉字,即最多占36位,超过应适当缩减。
  (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Z3)
  用4位数字表示,为企业代码的第16至19位。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94)为标准,根据企业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填列。
  1.分类原则(1)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关于统计单位划分的原则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原则,并在分类中注意区分第一、二、三产业。
  (2)依据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的分类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隶属管理系统分类。某一行业就其实质来说是指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聚合体。
  2.编码方法(1)行业分类采用了线性分类,将社会经济活动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本办法使用其三层四位数字码的产业类别识别系统,用于标识社会经济活动的大中小类,不编制门类代码。行业门类的数据,可以通过行业大类数据的汇总示求出。
  (2)每一层收容类都用“9”这一特殊的数字表示,即各类中的“其他”项。
  (四)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登记类型识别码(Z4)
  编码方法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共分3层,用3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0至22位。第20位是大类,第21位是小类,第22位是明细类。
  企业所有制形式以2000年末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为准,代码统一规定如下:
  内部企业
  111 国有中央企业
  112 国有地方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21 城镇集体企业
  122 乡镇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61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62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
  220 合作经营企业
  230 独资经营企业
  240 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自定义代码(Z5)
  用4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3至第26位。
  0001本年度新增企业;
  前两位:
  20 同时对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
  21 定额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
  22 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3 按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4 按季征收流转税的企业;
  25 按季编制企业财务报表的企业;
  81 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所在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业;
  83 金融行业中的农村信用社及营业税税率仍适用5%的政策性银行;
  自定义码其余各位代码由各地按照各自工作需要,自行定义使用。自定义码若不使用,则必须填业“9000”,不得空置不填。
  (六)产品(项目)代码(Y)
  产品(项目)代码由产品(项目)分类代码、产品名称、单位、税种和税率5个部分组成。产品(项目)分类代码(Y1)由5位数组成,分别表示涉及不同税种的
  产品和经营项目。产品名称为Y2,产品数量单位为Y3。
  税种代码(Y4)由1位数表示,具体含义如下:
  Y4=1增值税产品
  Y4=2消费税产品
  Y4=3资源税产品
  Y4=4营业税项目
  税率代码为Y5,税率详见所附产品(项目)代码表。
  附件2:产品(项目)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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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产品(项目)代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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