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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1]1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9
实施时间: 2001-2-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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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方出现延压税款入库的现象,造成税款不能按规定入库而且入库缓慢。主要表现以下6个方面:一是入库级次混乱。二是手续费提取范围自行扩大。三是个别纳税单位和纳税人以各种借口、采取各种方法隐瞒、逃避、拖欠税款。四是征收机关积压。个别征收机关擅自扩大自收汇缴范围,有的变相增加提取征收手续费。五是一些商业银行出于保存款的目的,采取违反银行帐户管理规定,许以各种“优惠’’条件,擅自为征收机关开立税款集中存储帐户,为自己拉存款,或乱设会计科目,转移财政性资金,或是通过联行渠道有意形成在途资金,人为延长在途时间等办法延解、积压税款。六是部分经收处和国库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税款积压。
  针对以上现象,区局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严格执行。
  一、过渡帐户今年再进行一次清理。一是原则上不得设置过渡帐户,二是如确属工作需要,经当地国库、银行同意可以保留,但过渡户滞留税款不得超过2个月。
  二、银行拖延并占压的税款,请各地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反映,请他们协助处理,并报送区局。
  三、对纳税人故意拖延税款应按相关税收政策处理。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细致地进行一次自查,对查出的问题立即纠正,区局将在适当时候进行一次清查。
  五、在规范化管理考核中要将过渡帐户纳入考核范围并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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