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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5-1-24
实施时间: 1995-1-24
法规类型: 清产核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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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24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顺利完成清产核资数据资料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并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监测制度和国有企业评价体系创造条 件,根据《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我们统一制定了《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现印发给你单位。请按本规定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在填报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上报。
  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
  第一条 为在清产核资中促进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监测制度和方法创造条 件,并为今后长远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打基础,根据《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代码”是由国有企业(单位)标识代码和反映企业(单位)行政隶属、行业性质、企业规模、组织形式、企业管理级次、经济部门等属性代码组成(见附件)。
  国有企业(单位)标识代码和所列属性代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填报。
  第三条 填报国有企业代码的目的:对境内外所有国有企业、单位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摸底,分清国有企业管理级次,核实国有企业(单位)户数,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各地区、各部门及各行业优化资本结构、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提供依据,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数据库打基础。
  第四条 国有企业代码适用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所属或举办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包括各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国内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及各类中资合资、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等企业、单位,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开办的各类境外机构。
  第五条 填报国有企业代码的企业、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单独编制资产负债表的所有国有企业、单位及在境外注册的国有企业、机构都应填报国有企业代码。
  第六条 国有企业代码包括以下主要经济内容: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核发企业(单位)的统一代码、企业、单位的直接主管单位统一代码、企业(单位)名称、企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企业(单位)归属经济部门、企业(单位)所属具体行业、企业(单位)的经济规模、企业(单位)的管理级次和组织形式、企业(单位)所在地区等。
  第七条 国有企业代码的填报依据和方法
  (一)国有企业、单位标识代码
  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等十二个部门联合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的规定,采用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国家统一代码证书所规定的9位代码表示。
  (二)直接主管单位代码,指企业、单位上级直接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的标识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国家统一代码证书所规定的9位代码填报,第一级次的企业、单位不填此代码。
  对于未领取代码证书的国有企业、单位应及时到其指定的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三)国有企业、单位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或在境外有关国家、地区注册的名称为准填列。
  (四)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统一设定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两类。
  1.中央企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0)填报,采用代码前加三个零表示;
  2.地方企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1)填报。具体填报:省级企业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地(市)级企业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后加二个零表示;县级企业采用行政区划代码本身六位数字表示。
  各级地方企业、单位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0)填报。如归属机械厅(局)的企业、单位,填报机械部的代码。
  (五)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归属的经济部门统一设定为十类。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的门类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类:农林牧渔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A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0
  第二类:工业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B、C、D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1
  第三类:建筑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E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2
  第四类:地质勘查水利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F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3
  第五类: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G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4
  第六类:贸易餐饮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H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5
  第七类:金融、保险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I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6
  第八类:房地产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J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7
  第九类:社会服务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K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8
  第十类: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科研及其他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L、M、N中业务的企业、单位。以及不能纳入以上九种经济部门有关业务的其他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9
  (六)国有企业代码的企业、单位所属具体行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中大类、中类、小类规定的内容和标识填报。
  (七)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经济规模统一设定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代码表示:特大型—11,大型—12,中型—13,小型—14。
  1.工业企业规模根据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局制定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填报。
  2.非工业企业规模按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局即将联合发布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填报,如届时不能正式发布,从另行规定。
  (八)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管理级次的设定,原则上中央企业、单位和中央特殊行业分为四级;地方企业、单位分为三级。
  1.中央企业、单位管理级次的划分
  第一级次:指国务院直属总公司、控股公司等;
  代码表示—11
  第二级次:指由国务院各部门(包括部、委、局、署、社等)直属企业、单位及由第一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12
  第三级次:指由第二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13
  第四级次:指由第三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14
  第四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并入第四级次。
  2.中央特殊行业企业、单位管理级次的划分
  中央特殊行业:指垂直管理、统负盈亏并主要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业,如银行、保险、邮电、电力等部门。代码填报到第四级次。
  第一级次:指国务院所属总行(总公司)、部;
  代码表示—21
  第二级次:指省级分支机构,以及由总行(总公司)、部直接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22
  第三级次:指地(市)级分支机构,以及由省级分支机构、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直接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23
  第四级次:指县级分支机构,以及由地(市)级分支机构、第三级次的企业、单位直接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24
  第四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归入第四级次。
  3.地方企业、单位管理级次的划分
  第一级次:指省、地(市)、县政府直属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31
  第二级次:指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直属企业、单位和第一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32
  第三级次:指由省、地(市)所属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33
  第三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并入第三级次(县级企业、单位并入第二级次)。
  (九)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统一设定为七种。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分类方法确定。具体内容和表示方法如下:
  国有独资企业—1、中资合资企业—2、股份有限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5、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6、其他—7。
  (十)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所在地按实际所处地点填报。境内企业、单位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1)填报;境外企业、机构根据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2659—86)填报,采用代码前加三个零表示。
  第八条 国有企业代码填报内容的有关特殊规定
  (一)企业、单位所属具体行业的填报,凡不属于指定行业的企业,全部编入其他。
  (二)企业、单位经济规模的填报,凡不划分经济规模的企业,应在相应位置用99表示。
  (三)企业组织形式的填报,凡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组织形式称谓的,一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形式为准进行填报。
  (四)中资合资企业的代码,应由控股方、或合同协议规定的接受投资方填报。
  (五)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代码,由中方具有实际控股权的企业填报。
  第九条 为与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满足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管理企业的需要,同时考虑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全国企业、单位资料汇总、分析,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代码采用结构相同、位数相同的一套编码体系。
  第十条 国有企业代码通过填报1995年清产核资报表封面和1992至1994年清产核资衔接报表封面完成。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代码填报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具体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所辖国有企业、单位代码填报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进行填报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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