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2]25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31
实施时间: 2002-5-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5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转发给你们。经审核确定,2001年度全省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为1101.78万元(详见附表),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在省国税局审批的数额内提取的管理费,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则不予税前扣除。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 冀国税函[2002] 2002/2/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 渝国税函[2002] 2002/8/2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管理的 冀国税发[2000] 2000/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 苏国税函[2004] 2004/4/28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 浙地税发[2005] 2005/9/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农村信用合 沪税流[2001]31 2001/2/8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规 黔地税发[2012] 2013/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市两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 浙国税所[2006] 2006/3/1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财产损失 琼国税发[2007] 2007/2/13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 甘地税三[2001] 20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