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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2]6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5
实施时间: 2002-4-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3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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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依法征税,规范税收征管,根据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现行规定,对农民建房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农民自备建房材料请工匠和亲朋好友帮忙建房,工匠按天支付工资,此种行为属于自建房层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建安企业、施工队承包的农民建房和包工头按房屋面积、间数承包的农民建房,一律对相关的建安企业、施工队和包工头征收营业税。
  三、对包工头和工匠从事农民建房取得的收入,达不到税法规定的征税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高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是当前的大局,做好涉农税收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建房的税收征管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税收委托代征制度,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代征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经常开展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税收政策辅导。要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宣传税收政策,为严格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环境,坚决杜绝涉农税收征管中的违规行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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