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2]5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12
实施时间: 2002-4-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7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拍卖行、典当行销售的旧货,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凡符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皖国税流[1995]346号)中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可继续免征增值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应于纳税申报时将申报表第7行手工命名为“按4%征收率减半征税货物”,并根据当期减税货物销售情况计算填报该行指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应按“2%”的征收率对减税货物进行纳税申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由二手车交易市 大国税函[2009] 2009/10/1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 浙国税流[2001] 2001/12/19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8]97号 2018/7/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 渝国税发[2002] 2002/5/1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 琼国税发[2002] 2002/4/2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旧货销售业务征 内国税流字[200 2000/6/2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豆粕征收增值税政策等有 豫国税函[2002] 2000/6/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 深地税发[2007] 2007/1/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征税问题 粤国税函[2008] 2008/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