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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2]5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12
实施时间: 2002-4-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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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拍卖行、典当行销售的旧货,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凡符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皖国税流[1995]346号)中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可继续免征增值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应于纳税申报时将申报表第7行手工命名为“按4%征收率减半征税货物”,并根据当期减税货物销售情况计算填报该行指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应按“2%”的征收率对减税货物进行纳税申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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