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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1]2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20
实施时间: 2001-8-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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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有关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6月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通过率情况通报(略)
  二、填开专用税票信息有关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374号)要求,全国将于2001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专用税票。为防止换版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传递出现错误,各地征收部门应及时对征管软件中的专用税票字轨号进行调整。2001版专用缴款书右上角括号内字轨为“02011”,设置字轨号时,应将年份“2001”中的“20”去掉,即字轨取“0011”四位;完税分割单右上角括号内为“120011”,取“1011”四位。同时,退税部门应将新版专用税票的输入规则告知各外贸企业。
  2、根据总局最新要求,一张税票上最多只能开具三条数据。在我省6月份上传总局(即5月份开具)的专用税票信息中,凡是一张税票上开具超过3条数据的,总局都将其视为错误数据退回。请各地对5月份开具的专用税票进行清理,凡是开具到外省的(开具给省内的信息已在上传总局前下发)、一张税票上开具数据超过三条的,应尽快通知购货企业重新开具专用税票。并且应注意今后不再开具超过三条数据的税票。
  3、目前仍有个别县市出现一张税票上多条数据顺序颠倒的情况,请各地认真检查,及时纠正。
  4、为提高《专用税票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的准确性,各地在填报统计表时,应注意与未通过的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凡是2000年9月1日前开具的及税票信息尚未下发而企业已进行预申报的专用税票应剔除统计。
  5、为使各地上报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更符合要求,总局已将其使用的专用税票检测程序下发,各地可从省局80.16.16.1服务器“/进出口处/软件/专用税票检测程序”目录下下载程序,在每月税票数据上传前进行校验,以保证上传数据的质量。
  6、各地可于每月25日前后,总局专用税票信息下发后,从省局服务器“/进出口处/专用税票错误信息下发”目录下读取总局退回的不符合要求的税票信息,及时进行处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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