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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5]5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1
实施时间: 2005-3-2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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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区地税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自查报告表
  3.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五三月二十一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开展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最近,区地税局下发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区地税系统2005年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34号),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为了推动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目前,我国社会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民个人的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差距拉大,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行有效的税收调节,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对维护国家利益,培养公民纳税意识,都有重要意义和积极的作用。这次专项检查的总体要求是:通过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查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全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体现公平与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专项检查范围和重点
  主要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自2003年元月至2005年3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检查医院、交警、高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在自查自纠阶段未认真自查自纠或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
  三、专项检查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自2005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自3月1日至5月31日,地税机关宣传动员,主要是由地税机关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自查报告表》。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自6月1日至6月30日,由扣缴义务人先行自查,改正存在的问题。扣缴义务人在自查中发现问题主动纠正,并在7月10日前补缴税款的,地税机关将依法从轻处理。被地税机关查出的问题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阶段:重点检查。自7月1日至11月30日,由地税机关派出检查人员实施重点检查。
  第四阶段:认真整改。自12月1日至31日,由代扣代缴义务人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这次专项检查工作面广量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措施,确保专项检查的顺利进行。区地税局成立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吴殿禄副局长任组长,区地税局办公室、法规处、所得税处、征管处、稽查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业务指导组,办公室设在稽查局,主要负责专项检查的指导、协调以及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市、县(市)地税局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周密部署专项检查工作。自查自纠面要求达100%,约谈面要求达90%,重点检查面要求达60%。各地通过采取交叉检查或上查下等方式,集中力量,实施重点突破,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
  (二)部门配合,落实责任。专项检查工作由稽查局牵头,办公室、法规、所得税、征管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遇到困难和阻力,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尽可能化解阻力和矛盾,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1.办公室具体负责宣传报导工作。负责做好宣传工作计划,把专项检查的宣传工作纳入“税收宣传月”活动统筹安排,通过电视、报纸、张贴等方式进行宣传,及时报导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和经验交流。区地税局稽查局、所得税处共同完成《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答记者问》稿件相关内容的撰写工作。区地税局《地方税务简报》、《税收专报》、《情况反映》等刊物要多报导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2.区地税局所得税处负责组织约谈的牵头工作。在宣传动员阶段编写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资料,制作《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自查报告表》(见附表2,请各地自行印制)。在自查自纠阶段,组织对被检查对象进行约谈,针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政策辅导,促使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各市、县(市)地税局要成立约谈小组,由所得税科(股)负责牵头,稽查、征收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约谈之前,约谈小组要准备好约谈提纲,做好政策宣传,认真解答约谈对象提出的有关税收问题。汇同征管部门针对专项检查过程发现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失,提出整改措施。
  3.区地税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工作。负责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重点检查阶段抽调精干稽查人员在全区范围开展重点检查。各市也要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交叉检查,检查工作由稽查局牵头,各征收管理部门共同参与。
  (三)加强督促检查。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区地税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地也要采取应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措施有力,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致使专项检查走过场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四)突出整治,讲求实效。各地要坚持标本兼治、以查促管的原则,突出整治实效,既要抓“亡羊”,更要抓“补牢”。要通过专项检查,分析个人所得税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
  (五)认真总结,按时报送材料。各市地税局要按要求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有关材料。具体包括:3月25日前向区地税局报送本市部署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半年(7月10日前报送)和全年工作总结要有详细的统计数字,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有关数据统计的汇总表格见《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附件3),各市地税局要在2005年12月20日前上报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区地税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吴殿禄(区地税局副局长)
  成员:欧炳新(区地税局办公室主任)
  黄德成(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陈仁英(区地税局法规处处长)
  刘贵平(区地税局征管处处长)
  王庆华(区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
  孔祥春(区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兰 野(区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
  一、办公室
  主 任:黄德成 负责办公室全面工作
  副主任:兰 野 负责协调工作
  成 员:廖学良 负责文秘工作
  洪 效 负责宣传报导
  农 健 负责税收政策
  唐 炬 负责法律法规
  韦 肯 负责征收管理
  联系电话:0771-5538001
  二、重点检查协调指导组
  组长:孔祥春
  成员:马宁、廖桂莲、唐劼、谢冬玲
  联系电话:0771-5538025
  三、约谈协调指导组
  组长:王庆华
  成员:际科、农健、韦肯、李卫东
  联系电话:0771-5538092
  四、法律咨询组
  组长:陈仁英
  成员:覃东汉、唐炬、韦海滨
  联系电话:0771-5538085
  五、宣传报导组
  组长:欧炳新
  成员:洪效、廖学良、胡汉斌
  联系电话:0771-5538200
  附件2:
  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自查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扣缴义务人名称
  地址
  电话
  所得项目
  所得期间
  收入额
  减费用额
  汇总人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扣缴所得税额
  (汇总)
  合计
  制表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扣缴单位盖章: 税务人员签收:
  说明事项:
  1、自查期间:2003年元月至2005年3月;
  2、“所得项目”:按照税法规定项目填写,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项目;
  3、“所得期间”:填写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或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期间。
  附件3: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年度: 年 月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自查情况
  税务机关检查情况
  人次
  税款
  应缴滞纳金
  人次
  税款
  应缴滞纳金
  应缴
  罚款
  应扣缴
  已扣缴
  未扣缴
  应扣缴
  已扣缴
  未扣缴
  应扣缴
  已扣缴
  未扣缴
  应扣缴
  已扣缴
  未扣缴
  栏次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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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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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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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1
  12
  13
  14
  15
  合计
  1、工资、薪金所得和股票期权收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列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
  主管领导: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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