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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2]5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
实施时间: 2002-4-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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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和《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国税发[2001]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对上述三个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真正从思想上重视、组织上保证、方法上落实,不断加大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力度。
  (二)税收执法监督、过错责任追究及执法责任制工作,涉及税政、征管、稽查、计会、人事、纪检监察等各个部门和方面,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一协调、规范实施。法制工作机构作为主要的协调实施部门,更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配合,保证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关于税收执法监督工作
  (一)税收执法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总体上要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0]131号)进行。根据全省地税工作实际,要本着抓紧、抓早、抓出成效的原则,在加大日常检查力度的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年度重点检查工作,把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有机结合起来。
  (二)为规范税收执法检查,避免和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违规检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今后,对内部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原则上都应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各有关部门可在年初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检查计划,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综合归类,统一下达年度执法检查总体计划。未被列入检查计划的,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自行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
  (三)为全面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省地税局拟建立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要求每个市局在全市地税系统内推荐2-3名思想政治作风过硬,税收业务熟练的同志,于5月1日前上报省地税局。今后,省地税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将从人才库中抽调人员参加。各市、县地税局也可比照组建相对稳定的执法检查队伍。
  (四)为保证重大税务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经过各级地税机关审理委员会审理后的案件,其税务处理决定书可以由审理委员会所在地税局作出,也可以由所在地税局稽查部门作出,具体以何种名义作出,应视具体实际情况而定。
  (五)对于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税收执法检查等项工作开展情况,省地税局将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并将作为年度法制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关于税收执法责任制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不断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制度、方法、措施,各地在贯彻落实《安徽省地方税务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皖地税[1999]18号)的同时,可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对本地、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制进行修订、完善,使执法责任制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的进行。
  (二)各地要将执法责任制工作与岗位责任制、征管改革、过错责任追究和即将进行的机构改革的目标、任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尤其是要加强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力度,真正体现谁的权力谁行使、谁的义务谁履行、谁的责任谁承担、谁出问题追究谁。
  (三)从今年开始,省地税局将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和细化各个执法岗位职责,将执法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以增强地税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关于过错责任追究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做到分工合作、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既不能挫伤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也不能轻描淡写,流于形式,做表面文章.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每年在全面开展过错责任追究的同时,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在实施经济惩戒责任追究方式时,每人每次一般不超过1000元,具体数额可由市、县地税局根据过错责任大小,情节、后果、影响等,自行确定标准。
  (三)同一年度内受到3次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或者累计金额达到2000元的,取消责任人执法资格,责令待岗,待岗期限一般为3-6个月,待岗期间扣发奖金、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由于税务管理相对人的部分或全部过错而导致执法过错的,可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五)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
  1、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由法制工作机构实施;
  2、经济惩戒,由机关财务管理部门实施;
  3、取消执法资格、责令待岗,由人事部门实施;
  4、对过错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或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实施;
  5、对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过错责任追究,除经济惩戒外,由其上一级地税机关的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实施。
  6、对过错责任追究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进行登记、统计、建立资料档案,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六)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1、对通过不同途径发现下级机关对过错行为有错不纠或敷衍塞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应当追究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除对主要负责人的过错责任可进行直接追究外,其他需追究过错的责任人,其过错责任仍由责任人所在地税机关负责追究,负责追究的机关必须将追究结果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七)一个执法过错行为同时符合两种以上过错责任追究的,按照从重原则予以责任追究。
  (八)过错责任追究从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结案并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个月。
  (九)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辩。
  (十)执法过错追究中经济惩戒的款项,应当单独设帐,作为奖励执法先进集体和个人,或用于税收法制培训支出。
  (十一)各市地税局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书面报送省地税局。
  (十二)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执法错案追究暂行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不一致的地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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