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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安公司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地税字[2004]59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7
实施时间: 2004-11-17
失效时间: 2007-6-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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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退还多缴营业税的请示》(南地税报[200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招收保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后,派驻用人单位提供保安服务,按合同规定收取保安费,并由保安公司支付保安人员工资。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工资和代为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因此,保安公司应以全部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保安人员工资。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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