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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传发[2000]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27
实施时间: 2000-12-27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8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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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简称车购税)。为有利于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改车购税工作的平稳过渡,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商定,在车购费稽征机构未移交前,车购税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部门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负责代征。为保证车购费改税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购税代征期间,各盟市、旗县国家税务局暂不介入车购税的管理工作,由区局负责税收政策业务方面的问题,具体征收管理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负责。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已由区局计财处下发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车购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车购办签批的“请领单”到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领取除《车辆购置税免税证明》以外的其他4种《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和计会部门要做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的衔接工作,并要严格按照“请领单”列示的起讫号码和数量掌握发放范围,建立健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保管、领用、缴销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严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非法使用。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车购办加盖印章,国税部门的印章暂不启用。
  四、关于车购税完税凭证,在委托代征期间,使用交通部门统一印制的代征车购税票据。
  五、为保证车购办能及时领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做好与车购办的联系工作,务于本年12月30日至2001年元月1日指定人员值班,并将值班电话于12月28日报区局流转税处。
  六、在车购税代征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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