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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我区资源税尚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进行调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4]18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30
实施时间: 2004-9-30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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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适应我区经济的发展,扩展地方税税源,保护极为有限的非再生资源,充分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尚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原矿开征资源税应由区地方税务局、区财政厅和区国土资源厅联合组织开展调查的意见,决定在我区开展一次大范围的税源调查,为明年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作好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求做到积极配合、深入调研,提供准确的数据和资料。通过调查,全面地掌握本地尚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的储量、开采及利用的情况。
  二、认真填列《尚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调查情况表》。
  目前我区开采规模较大的尚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主要有:
  河砂、海砂、河卵石、芒硝、砂岩、页岩、粘土、蛇纹岩、煤矸石、水晶、砷矿、垩、方解石、黄土、磷矿、石煤和粘土等等。
  三、各地应在联合调查的基础上,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提出是否征税、单位税额多少、年税收多少的意见;由地税局牵头写出联合调查报告并加盖各部门印章。
  各地对本地已开征资源税品目资源的税额,若存在过高或过低的,需要调整税额的,可一并提出意见。
  四、要求各地在2004年11月30日前,由各市地税局汇总有关的调查报告及汇总报表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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