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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2]6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4
实施时间: 2002-3-4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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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政策性投资公司,1997年前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1998年改制为大型一类企业。主要负责全省的电力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1997年7月,为了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电力建设基金的投资改为贷款。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文对电力建设基金“免征各项税收”的规定,及省财政厅自1998年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的淮南洛河电厂二期工程贷款利息收入,自1998年起恢复计算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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