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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函[2000]4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12
实施时间: 2000-12-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97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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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允许侦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权限,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8]10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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