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函[2000]4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12
实施时间: 2000-12-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8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允许侦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权限,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8]100号)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 皖国税函[2002] 2002/5/3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 苏国税发[2005] 2004/9/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粤财法[2010]25 2010/3/5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 浙财税政[2014] 2014/12/4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 赣国税发[2009] 2009/12/2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徐汇区教育 沪国税所一[200 2007/12/2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支出税 穗国税函[2006] 2006/9/2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管理的 冀国税发[2000] 2000/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附中介 皖国税函[2001] 2001/7/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 深国税发[2000] 200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