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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2]3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6
实施时间: 2002-4-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4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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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根据本通知明确的地税部门的征管范围,各地应对2002年1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下同)以及在民政部门和编委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对未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企业(含各类事务所),应及时补办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也应补办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此项工作要求在2002年5月底以前完成。
  二、原属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依据工商部门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属变更登记范围:
  (一)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和企业法人;
  (二)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独家发起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吸收新股东投资入股组成公司;
  (四)国有企业吸收合并新组成的公司(一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解散);
  (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
  (七)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保留原企业集团的。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与国税、民政、编委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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