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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综[2002]1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2-4-19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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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1]31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防洪保安资金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收取防洪保安资金,确保防洪保安资金任务的完成。
  1、《办法》第一条第(二)款“防洪保安资金免缴范围”中“特困企业”是指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且职工仅发生活费(以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为准)的企业;“有特殊困难的企业”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而引起特殊困难的企业。
  凡符合防洪保安资金免缴规定的征收对象,必须填写《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免缴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同级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特困企业和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办公室审批。
  2、《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国土管理部门按批准数量一次性收取”。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全部在中央和省一级人民政府。因此,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全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
  3、《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中滞纳金的计算日期是指从征收机关送达《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催缴通知书》(见附件二)之日起至扣缴日止的天数。
  4、各级机关、团体、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湘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就地征收。
  二、各级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部门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防洪保安资金征收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安排和落实年度防洪资金征收计划,并切实加强资金财务管理。
  1、全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计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于年初提出,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至省直征收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分成部分,由各市州财政局在当年6月30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两次解缴至省财政厅“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完不成“征收计划”中省分成部分任务的市州,由省财政厅在办理财政决算时予以扣缴。
  2、各级征收部门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定期编制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情况月报表(见附件三),及时报送同级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3、省国土资源厅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由省财政厅于次年1月底前与各市州结算。其具体结算办法为:省国土资源厅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以2001年度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属基数内的部分全额返还各市州,超基数部分扣除业务费后,实行省与市州对半分成。
  4、各级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机构要严格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专用收款收据”,否则,被征单位和个人可拒绝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5、为保证防洪保安资金任务的完成,各级征收管理部门可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业务费,其中,县以上财政部门可按全年缴入“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实际数的5%提取业务费,超“征收计划”部分可按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业务费;省级财政部门可按不超过缴入“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实际数的5%提取业务费。各级征收部门不得自行从所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中坐支业务费,业务费必须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业务费主要用于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管理部门业务开支和奖励征管工作中的有功人员。
  6、防洪保安资金的使用由各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填报“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使用计划表”(见附件四),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7、县以上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30日前编制“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收支决算表”(见附件五,以下简称“收支决算表”),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各市州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前汇总“收支决算表”,并附文字说明,报省财政厅和同级人民政府。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征收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的组织和协调,定期对各征收部门防洪保安资金的过渡账户、资金、票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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