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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信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2]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4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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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统一电信业营业税政策,加强对电信行业的税收征管,现将《安徽省电信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一:安徽省电信企业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略)
  附件二:安徽省电信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电信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电信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为电信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及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等等。
  第三条 电信业征税范围。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其征税范围包括:通信业务、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等。具体收入项目包括:
  (一)通信业务收入,包括固定通信业务收入、移动通信业务收入、无线寻呼业务收入、数据业务收入和国际互联网业务收入等。在“主营业务收入”或“通信业务收入”、“预收账款”等科目中核算。
  1、固定通信业务收入,包括国内长途通信收入、国际通信收入、电报收入、数据通信收入、本地网通信收入、市话初装基金收入、邮电附加费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1)国内长途通信收入
  ①长途电话通话费收入:包括长途电话通话费收入(含800业务收入和一线通[ISDS]业务收入),国内人工长途电话通话费收入、加急费收入、叫人和传呼电话附加费收入,各类长途电话的销号手续费收入,紧急调度电话通话费收入,以及长途电话的查号费收入等。
  ②密码记账式电话卡通话费收入:包括200卡、201卡(校园卡)、300卡等电话卡的通话费收入。
  ③IP卡通话费收入:IP卡电话的通话费收入。
  ④公用电话收入:包括磁卡、IC卡、投币电话和有人值守的公用电话等的国内长途通信收入。
  ⑤电视会议业务收入:包括电视会议通话费、预告费、销号费收入等。
  ⑥会议电话业务收入:包括由程控交换机自动汇接的开户费收入,由人工汇接的汇接费收入、交互式会议电话的接入费收入,以及各种会议电话的通话费、预告费、销号手续费收入等。
  ⑦广播电视传递业务收入:出租宽频带电路收入,包括广播传送费收入,电视传送费收入。出租微波电路传送电视节目(单项)收入、增加的开口费收入,销号手续费收入,出租微波电路传送广播节目收入、增加的分路费收入。
  ⑧出租国内长途通信电路收入:包括出租国内长途电话话音(音频)电路、数字电路、宽频带电路收入(不含广播电视传送收入),出租国内卫星电路收入,出租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收入,出租V-系统收入,出租甚小口径卫星终端站(VSAT)应急通信专用网收入、增加的话音端口收入,出租卫星电路传输国内电视节目收入、销号手续费收入,出租——话四报电路的话路收入以及出租光纤、光芯租费收入等。
  ⑨出租设备及代维费收入:包括长途租杆挂线费收入,出租长途光缆线路及设备代维业务收入、出租无线电台资费收入,出租无线电短波、发话机收入,出租微波机(小微波)的基本费、开机费收入,出租无线电话终端机收入,出租话务座席收入,代维载波电话终端机收入、代维60路及其以上机线设备收入,代维广播接转设备收入和维修费、管理费收入,代维微波通信设备收入,出租电源设备收入以及出租交换机设备收入等。
  ⑩网间结算收入:指其他电信运营商用户拨叫本公司用户,应向对方收取的本地网通话费结算收入,包括国内其他电信经营商结算收入、国际及港澳台网间结算收入等。
  11)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收入的其他收入。如发话人遗失长话收据补出证明的手续费收入,用户自备电台或其他通信设备代为施工或代为维护的劳务费收入、电话开户费收入等。
  (2)国际通信收入
  ①国际电话通话费收入。
  ②密码记账式电话卡通话费收入:包括200卡、201卡(校园卡)、300卡、宜通卡等电话卡的国际及港澳台通话费收入。
  ③IP卡通话费收入:IP卡电话的通话费收入。
  ④公用电话收入:包括磁卡、IC卡、投币电话和有人值守的公用电话等的国际及港澳台电话收入。
  ⑤港澳台电话通话费收入:包括港澳台电话通话费收入(含一线通[ISDN]业务收入),叫人电话附加费、传呼电话附加费收入。
  ⑥出租国际及港澳台通信电路收入:包括出租国际及港澳台电话电路收入,出租国际及港澳台光缆、卫星电路收入,包括出租电路接入公众网电路的附加费收入,联合租用国际电路月租费收入,用户自建专用国际线路的专线经营费和入网手续费收入,长期租用的电话型电路的租费收入、临时租用的电路、经我国接转的电路租费收入,长期租用的宽带业务电路的月租费收入,以及出租边境电话型电路租费收入等。
  ⑦网间结算收入:其他国内电信运营商用户通过本公司国际电话网,拨打国际及港澳台电话的通话费结算收入等。
  ⑧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收入的其他收入。如国际800业务开户费,国际虚拟专用网合同费,开户费,国际电视会议公共会议室使用费及服务费收入等。
  (3)电报收入
  ①国内电报收入:包括国内公众电报去报报费收入,加急费收入、去报译电费收入,纳费业务公电报费收入,来报分送费,电报送妥通知资费收入,电报校对费收入,礼仪电报去报费、加急费、特急费、去报译电费、特别处理费、指定时间转送费、公众船舶电报去报费、加急费、特急费、岸台费、译电费、陆线费、船舶费收入等。
  ②国际及港澳台电报收入:包括国际及港澳台电报去报费、加急费收入,国际公众船舶电报去报费、加急费收入,经香港、澳门海岸电台转发的船舶电报资费收入,来报分送费收入,电报送妥通知资费收入,国际公众真迹传真电报收入,香港相片电报收入,以及国际电报结算收入等。
  ③国内用户电报收入:包括国内用户电报进网基本费、通报费、程控用户电报特种业务登记费、专用用户电报中继线月租费收入,公众用户电报通报费、电路设备使用费、作孔费、译电费收入等。
  ④国际及港澳台用户电报收入:包括国际用户电报资费收入,港澳台用户电投资费收入,国际海事卫星用户电报收入、国际公众船舶用户电报收入,国际用户电报查询费、错号费及被呼用户接通后无法找到主呼用户应收取的资费收入,国际公众用户电报设备使用费、作孔费,中文公众用户电报译电费,代办公众用户电报来报手续费收入,公众用户真迹传真电报资费收入及设备、材料、劳务费收入等。
  ⑤国内传真业务收入:包括公众真迹传真传送费、纳费业务查询公电费、重传费收入,用户传真装机调测费、登记费、传送费收入,临时租用电路做传真的资费收入,公众用户传真的去报传送或来报留交的传送处理费、销号费收入,去报传真纸成本费收入等。
  ⑥出租国内电报电路收入:包括出租国内电报电路租费收入,装设分路设备收入,用户电报和低速数据长途用户进网所需的长途报路租费收入、出租一话四报电路的电报电路租费收入等。
  ⑦出租国际电报电路收入:包括出租国际及港澳台光缆、卫星电路的电报电路租费收入及出租边境电报型电路租费收入等。
  ⑧出租设备及代维费收入:包括出租电台租费收入、出租无线电报机的基本费、开机费收入,出租无线电短波收报机租费收入,出租载报机租费收入,出租电报终端设备及附属设备租费收入,出租传真机租费收入,代维传真机、电传机、载波电报机、插报机收入。
  ⑨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收入的其他收入,如电报挂号登记使用费、更改名址手续费收入,注销尚未发出的电报手续费收入,抄录去报报底或查阅来报回单手续费收入,供给去报报底由用户来局拍照手续费收入,发报人遗失电报收据补出证明手续费收入,补送来报报底费收入,专用用户电报查询费、专用用户电报(半自动业务)
  错号费、专用用户电报销号费、被叫用户接通后无法找到主叫用户资费收入,更改用户号码、更改用户名称手续费收入,公众用户电报查询费、错号费、销号费、被叫用户接通后无法找到主叫用户电报来报留交手续费收入,公众真迹传真发报人要求复印报底或收报人要求加印来报费收入等。
  (4)本地网通信收入
  ①月租费收入:包括各类用户电话的月租费收入,市内用户中继线、电话附件、区外线路等的包月制月租费收入,市内用户中继线单式计次制基本月租费收入、复式计次制月租费收入,一线通(ISDN)月使用费收入,用户交换机(专用局)占用电话网编号费,程控电话新服务项目使用费收入等。
  ②区内通话费收入:包括各类本地网电话用计次制计费方式的区内通话费和超次费收入,以及集中用户交换机用户区内通话费收入,营业区间特服号资费收入等。
  ③区间通话费收入:包括各类本地网电话用计次制计费方式的区间通话费和超次费收入,以及集中用户交换机用户区间通话费收入,营业区间特服号资费收入等。
  ④密码记账式电话卡通话费收入:包括200卡、201卡(校园卡)、300卡等电话卡的通话费收入。
  ⑤公用电话收入:包括磁卡、IC卡、投币电话和有人值守的公用电话等的本地通话费收入等。
  ⑥装移机收入:指用户装、移机工料费收入和手续费收入。
  ⑦电话信息业务收入:包括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收入和语音信箱月租费收入。
  ⑧网间结算收入:其他电信运营商支付的本地网通话费结算收入等。
  ⑨出租本地网电路收入:包括出租本地网(含出租专线收入)区内、区间话音电路、数字电路和出租光纤光芯等租费收入
  ⑩出租设备及代维费收入:包括出租本地网电话管道租费收入,租杆挂线收入,出租交换机、电源设备代维费收入,自动交换机转接台代维费收入,用户交换机分机线路代维费收入,用户话机代维费收入等。
  11)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本地网通信收入。如:用户改名和过户手续费收入,用户改号通知费收入,注销手续费收入,列名费、选号费收入,电话信息语音信箱开户费收入、电视会议业务收入,会议电话业务收入。
  (5)市话初装基金收入:指经国务院批准的,由企业在受理用户申请市内电话装机时收取的专项用于市内电话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6)邮电附加费收入: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征的,由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邮电业务资费时一并收取的专项用于邮电通信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2、移动电信业务收入,包括月租费、入网费收入、通话费收入、增值业务收入、数据业务收入、网间结算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1)月租费收入:用户按月交纳的固定费用。
  (2)入网费收入:指经过国务院批准的,由公司在受理用户申请移动电话入网时收取的专项用于移动电话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3)通话费收入:包括基本通话费、国内长途通话费、国际及港澳台通话费、开户费收入、新功能服务通话费等。
  ①基本通话费:包括本网用户通话费和漫游费。
  ②国内长途通话费:包括非漫游基本长途、非漫游IP、出访基本长途、出访IP.③国际及港澳台长途通话费:包括非漫游基本长途、非漫游IP、出访基本长途、出访IP.(4)增值业务收入:包括呼叫转移的通话费和主叫显示、呼叫限制、多方通话、语音信箱等的月基本使用费收入或通信费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5)网间结算收入:指其他电信运营商用户拨叫本公司用户,应向对方收取的结算收入和互连互通收入,以及本公司用户在其经营的不同城市之间漫游,收取的来访用户漫游及长途话费结算收入,包括入访漫游的国际、国内入访基本通话费和长途话费,国际、国内入访IP通话费,异地充值结算收入等。
  (6)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项目的收入。如,移动电话设备代维费收入、过户手续费收入、停开机手续费收入、选号费收入等。
  3、无线寻呼业务收入,包括无线寻呼收入、电话信息收入、计算机信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1)无线寻呼收入,包括服务费收入和其他收入。服务费收入,是指对纳入无线寻呼系统的用户按月收取的服务费收入,包括本地服务费收入、联播服务费收入、漫游服务费收入、增值业务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在规定的无线寻呼业务费标准中不属于服务费收入的无线寻呼其他收入,如入网费收入、选号费收入、改频费收入、无线寻呼电话设备代维费收入等。
  (2)电话信息收入:指按规定收取的电话信息收入等。
  (3)计算机信息收入:指按规定收取的计算机信息收入等。
  (4)其他收入:指无线寻呼收入、电话信息收入、计算机信息收入以外的属于通信业务的主营业务收入,如秘书服务等。
  4、数据通信业务收入,指用户和使用数据业务而发生的各种收入。
  (1)国内分组交换业务收入:包括分组交换数据、用户入网线路,端口基本费、通信费收入,永久虚电路国内使用费、用户申请逻辑信道费、各种用户可选业务功能项目的资费、广播功能使用费以及虚拟专用线网(VPN)端口管理费收入等。
  (2)国际分组交换业务收入:国际及港澳台分组交换业务收入等。
  (3)出租国内数字数据电路(DDN)业务收入:包括出租国内长途数字数据电路(DDN)专线业务收入,出租本地网数字数据电路(DDN)专线业务收入等。
  (4)出租国内数字数据电路(DDN)、出租国际及港澳台数字数据电路(DDN)专线业务收入等。
  (5)出租国内帧中继、异步转移模式(ATM)业务收入:包括出租国内长途帧中继PVC收入,出租国内长途ATMPVC收入,出租本地网帧中继收入,出租本地网ATMPVC收入,出租帧中继、ATM端口费收入等。
  (6)出租国际帧中继、ATM业务收入:包括出租国际及港澳台帧中继PVC收入,出租国际及港澳台ATMPVC收入等。
  (7)多媒体基本业务收入:包括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CHINFO)使用费收入。
  (8)多媒体应用业务收入:包括虚拟专用网(VPN)业务收入,电信港租费收入,应用系统信息费收入,电子信箱业务各种资费收入,传真存储转发各种资费收入,电子数据交换(EDI)业务各种资费收入,多媒体网上新开展的其他应用业务收入,以及网间结算收入等。
  (9)出租数据通信电路收入:包括出租国内、国际数据通信电路的租费收入。
  (10)国内IP电话收入:指用户通过公司IP电话挂发国内长途电话的通话费收入。
  (11)国际及港澳台IP电话收入:指用户使用公司IP电话挂发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电话的通话费收入。
  (12)短信息服务收入:包括手机银行、移动秘书服务,其他基于短消息平台的业务收入。
  (13)9.6K数据/传真业务通信费收入。
  (14)手机上网(WAP)通信费收入。
  (15)通信分组无线(GPRS)业务收入。
  (16)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收入的其他收入。如各项数据业务的一次性费用,包括开户费、调测费、工料费等。
  5、移动互联网(CM)固定业务收入:包括IP电话收入、国际互联网(INTER)业务收入、虚拟专用网(VPN)收入、带宽批发及出租电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IP电话收入
  ①IP电话卡收入:指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上使用IP电话发生的IP长途通话费。
  ②记账式lP电话收入:指固定电话用户记账使用IP电话卡发生的IP长途通话费。
  (2)国际互联网业务收入:包括拨号入网(含INTER和ENTER记账用户)、专线入网、资源出租、虚拟ISP、WWW服务器信息服务和其他收入等。
  (3)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收入的其他收入。如代维费收入、出售SIM卡收入(包括SIM卡、储值卡、智慧卡等)选号费收入、沉淀资金转入(包括充值卡、IP卡、172上网卡[INTER卡])收入等。
  (二)电信物品销售收入,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包括电报纸、电报签收簿、电话号码簿、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手机识别卡、电信器材材料及其他电信终端设备等)的业务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
  科目中核算。
  (三)其他电信业务收入,是指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电信业务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
  (四)具体征税规定
  1、电信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电话初装费或工本费、材料费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
  2、对电信部门在营业厅内设置的公用电话,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其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电信部门开办的168信息台,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点歌等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所列“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代维单位从电信单位取得的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5、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包括二级非独立核算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6、电信企业改制后,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多经公司直接销售无线寻呼机、有线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通信器材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7、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
  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8、电信企业因用户迟交话费所收取的滞纳金(或违约金)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一并计算征税。
  (五)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以外的营业税其他项目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照章征税。
  电信企业从事广告业务、餐饮服务、宾馆服务、不动产出租业务、手机和寻呼机出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第四条 电信业营业税税率为3%。
  第五条 电信业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电信业务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纳税。
  (一)电信部门在提供电信劳务时,采取公开拍卖或加价的方式转让吉祥、易记的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寻呼号码,其营业额为拍卖收入或加价收入及其他收入的全额,不予作任何扣除。
  (二)公用电话无论采取自办、委托代办或兼办经营形式,对电信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按全额计税。
  (三)宽带网络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通信服务,其计税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电信部门向用户收取有价电话卡以外的预存通话费、月租费、寻呼月租费的预收账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在提供电信劳务服务后,再按结转的营业收入计算征税。
  (五)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包括电话磁卡、IC卡、IP卡、200卡、300卡、灵通卡、神州行充值卡等各类有价电话卡),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六)所有电信运营商通信网之间的跨网通话业务,其话费构成两网共同收入。
  对两网的互连互通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七)电信部门提供跨省及跨县(市)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加上从参与提供跨网服务的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及跨县(市)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八)电信企业以抽奖或赠送各类话机、呼机等方式促销,视同在向顾客提供电信服务同时所提供的混合销售行为,对所抽奖或赠送的电话机、移动电话机和寻呼机等通信器材在计税时不予扣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计税营业额。
  (九)电信企业在用户延期交纳电信资费时收取的滞纳金(或违约金等)收入,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一并征税。
  (十)电信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频占费、代收保险费、代结算业务等属于价外费用,在计征营业税时不予扣除。
  第六条 电信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信企业提供电信劳务收讫营业及销售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及销售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一)电信企业向用户收取预存通话费、电话月租费、寻呼月租费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电信应税劳务结转收入的当天。
  (二)电信企业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有价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
  (三)电信企业抽奖或赠送话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抽奖或赠送话机的当天。
  第七条 电信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第八条 纳税人提供电信业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宽带网络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通信服务,应由各分公司按其向用户收取的通信服务费全额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企业从事的电信业务以外的营业税其他项目的应税劳务,应按其他项目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九条 电信业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购领、开具、保管和取得地税机关统一监印制的发票。
  第十条 电信业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电信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需要要求电信业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相关纳税资料,不得拒绝或延误。
  为便于纳税人纳税申报和地税部门的征收管理,全省各电信企业使用统一的《安徽省电信企业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见附件)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凡电信业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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