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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1]7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11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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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精神,加强地税机关就地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汇总纳税的企业暂为湖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湖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方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交: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二、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改变湖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所具有的独立纳税人身份,其所有税务事项均在当地办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湖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与其他独立纳税人一样进行税收管理。湖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必须按规定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地税机关的监督管理。成员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及其细则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予以相应处罚。
  三、湖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0%,其预算级次为省级。
  四、湖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比例为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50%。
  五、湖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年终进行集中清算,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大于各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由湖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部额的部分,由湖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其清算后,应纳所得税额的抵补,全部由省局直属局进行结算。
  六、湖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各成员企业应将地税机关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上级机构核定的分解方案,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查,其工资支出按规定扣除。工资挂钩方案未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可视同为非工效挂钩企业,其工资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七、湖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八、规范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向湖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必须有当地地税征收机关的签章。
  湖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经当地地税征收机关审核签章的各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九、严格审查成员企业汇总纳税条件。湖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汇总纳税。股权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税务机关,并办理相关税务事项。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补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十、对湖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湖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汇缴清算。
  十一、统一认识,加强协作,努力做好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企业的工作联系,及时、准确了解、掌握企业改革发展动向和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分析企业纳税申报和缴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或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各地税务机关要不断总结汇总纳税征管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完善征管制度,规范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征收管理和就地监管工作水平。
  十二、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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