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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4]5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0
实施时间: 2004-3-10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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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全区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税收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支持个体经济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领导责任,确定职能部门具体抓,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二、关于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32号)已明确,我区共有2个(即广西南宁和平市场和广西玉林市工业品市场)集贸市场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期间确定的45个大、中型集贸市场实行重点动态管理。
  (二)从2004年起,区地税局将对各市地税局在全面规范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管理的基础上,确定所管辖并具有代表性的营业额列前10位的个体工商大户重点实施动态监控。因此区局要求:一是定人管理。对每户个体工商大户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专人联系制度,明确两人以上具体负责,及时沟通信息,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问题,以保证重点监控税源的税款及时征收入库。二是定期跟踪检查。指定专司税务检查的部门或专人对其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进行全面跟踪管理和检查,全面推行系统内“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税收检查办法,切实杜绝政出多门、单项部署、重复检查问题(不包括涉税举报案件),提高税务检查质量和效率,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三是建立个体工商大户税源变动情况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即从2004年起,每季度按照纳税人经营规模、网点分布、纳税额度及前景等参数实施分析并通报。由基层单位按季上报重点监控个体工商大户的税源重点分析报告,由县以上的税务局进行统一整理、分析,提高所管辖重点个体工商大户税源的分析和监控能力。四是要建立个体工商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以便及时掌握大户动态和税源情况,研究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
  三、关于税务登记的问题
  对确定为重点监控的集贸市场的市地税局,要通过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同时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4]1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把所有的经营者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税收监控的范围内,并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开业、停业、歇业的动态信息,防止税收流失。
  四、关于大力推行“阳光作业”的问题
  要大力推行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中“阳光作业”,建立税负调整听证制度,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实行办税公开,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税额调整、涉税工本费的收取、税收征管、投诉渠道和税务违章处理等工作全面实行阳光操作,通过公开评定税负、公开税收政策实施、实行阳光稽查等,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积极实施提醒服务、建立健全了纳税辅导、税务公告、监督制约、税后回访、税法宣传等各项制度,努力在全系统做到政务公开合法、完整、规范、具体、统一和有效。
  五、关于有关报表及资料的报送问题
  为便于总局和区局掌握重点集贸市场及个体工商大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征管情况,分析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的措施。要求各市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关报表及资料的报送工作,并保证填报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同时提高统计质量,杜绝虚填虚报。
  (一)对已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45个大、中型集贸市场实行动态管理的广西南宁和平市场和广西玉林市工业品市场,由南宁市地税局和玉林市地税局从2004年起,分别于每年7月25日和次年的1月25日前,向区地税局(征管处)上报上半年和全年《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见“通知”的附表1)和工作开展情况总结。《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中的相关数据由主管地税局分别向国税系获取后填报,年报填报的数据为累计数。
  (二)对于各市确定重点监控的10户个体工商大户名单,要求于2004年4月20日前报送区地税局(征管处)。并从2004年起,各市将确定的10户个体工商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填《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见“通知”的附表2)和实行动态管理的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总结,分别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4月20日前上报区局(征管处,年报填报全年累计数据),以便区局及时上报总局。
  六、区局将不定期督促检查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将进行通报。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总局和区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矛盾的调查研究,研究和完善具体的制度、措施和管理办法,努力将我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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