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4]7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2
实施时间: 2004-4-2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8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下辖各分局、稽查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1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我局陆续接到各地的请示,要求明确地税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问题。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其中,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计征的部分,委托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及管理由各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经研究,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是否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区局不作统一的规定代征。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 2015/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 冀地税函[2003] 2003/12/3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 厦地税发[2011] 2011/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015/1/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 甘政办发[2010] 2010/1/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8/6/15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 财综[2006]61号 2007/1/1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 闽财教函[2003] 2003/5/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2011/9/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等上市公司和 闽财税[2005]95 200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