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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征字[2000]2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11-8
实施时间: 2000-1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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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我区加油站税控装置“再选型”的范围问题。由于考虑到内蒙古石油公司所属的部分加油站比卡改造和系统联网,经研究,同意对其提出的部分加油站(名单详见附件1)选择并安装南京东富石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具有“税控、IC卡一体化”的税控装置。“名单”以外的所有应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仍按原规定实施安装。
  二、各地区在组织、实施税控装置安装时,务必注意安全防爆问题,进度要服从安全;服从质量。并按要求做好安装前、中、后的检查工作,分清责任、消除隐患。
  三、各地区对安装加油站税控装置的货款清算按下列办法操作:一是对安装前未收取“预收款”的(包括除本通知所附名单以外的属石油公司系统的各类加油站),在实施安装的同时由国税部门直接收取,并于收取当月按原办法汇往区局;二是对属于石油公司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且安装“长空”税控装置的加油站的货款,如各加油站支付有困难,由内蒙古石油公司按原规定统一支付、结算;三是凡已上交税控装置货款的,待安装、验收后,以旗县区(分局)为单位,由国税部门将这些加油站的名单(需标明加油站全称、安装电子式税控装置和机械式税控装置数量、实收货款总额、发票种类等)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生产厂家按名单逐户开具发票后返基层国税部门具体办理兑换发票及货款清算等事宜;四是凡安装“东富”税控装置的货款由自治区石油公司统一结算。
  四、各盟市国税部门除全力以赴做好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外,还应按规定抓紧做好税控初始化工作。税控初始化所需的读卡器及IC卡统一由自治区国税局配置(具体分配数量、种类详见附件2)。
  五、由于此项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因此,各级国税、技术监督、消防、石油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研究解决,以确保我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
  附件:
  1、内蒙古石油公司所属核心企业加油站名单(略)
  2、读卡器及IC卡配置分发表
  读卡器
  收货单位     分离式[套]    兼容式[个]   IC卡数量
  1、呼市国税局    15       15       120
  2、包头市国税局   15       15       120
  3、呼盟国税局    20       20       160
  4、兴安盟国税局   10       10       80
  5、通辽市国税局   15       15       120
  6、赤峰市国税局   15       15       120
  7、锡明国税局    15       15       120
  8、乌盟国税局    15       15       120
  9、伊盟国税局    15       15       120
  10、巴盟国税局    15       15       120
  11、阿盟国税局    8       8        64
  12、内蒙国税局    7       7        56
  合计:       165(套)     165(套)     1320(个)
  说明:1、上述数量中“分离式”是指主动式、被动式相分离的,即按“套”配置;“兼容式”是指主动式、被动式兼容的,即按“个”配置。
  2、货物直接发至各盟市局,收货人均为收货单位的信息中心。
  3、上述货物将于11月底以前全部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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