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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民福发[2000]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0-4-4
实施时间: 2000-4-4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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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体实施办法,换证需填制的表格,时间安排和要求仍按湘民福发[1996]第12号文件办理。
  二、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编号由原来的9位数改为11位数。前4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域代码,由民政部确定。我省为4300.第5、6位为市、(州)代码,由省民政厅予确定(经研究,仍按湘民福发[1996]12号文件确定的编码不变)第7位数为县、(市、区)代码,由市、州民政局确定,并报省民政厅备案,第8至11位数为企业证书编号,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编号。
  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由民政部统一印制并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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