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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2000]16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11
实施时间: 2000-11-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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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票承印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生产设备、技术力量、管理制度等况,严格按照《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标准自查定位,并填写《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当地主管地税局。
  二、各盟市地税局,根据发票承印企业填报的内容,逐条对照《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试行办法》进行实地检查,并于11月20日前将书面检查报告及《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审批表》一式三份上报区局。
  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源泉控管,规范我区地税系统发票印制管理,提高发票承印企业的印制水平,确保发票印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规范化管理运行规程》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承印企业是指已经为自治区地税局审核批准的发票承印企业。
  第三条 全区地税系统发票承印企业,均按本办法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尊特质量优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全区地税系统发票承印企业报批程序,企业自报,盟市初审,区局审核批准。自治区地税局为全区地税系统发票承印企业最高审批管理机关。
  第六条 发票承印企业依据生产设备,管理水平,技术力量,印刷质量等逐级审核确定。发票承印企业分为A、B、C、D四类。
  第七条 A类发票承印企业
  一、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固定厂房,有专门的发票生产车间,技术设备较为先进,2名以上具有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且具备承印微机票证的生产设备,同时备有票证机胶印机,切纸机,自动将装订机,电脑、激光照排、PVC制版等设备。
  二、按照《中华人民人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规范化管理运行规程》有关规定,在各个环节制定相关的制度办法,并严格按其要求执行。各类账簿建立健全,逐笔直登记,准确无误。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严把质量关,近5年承印的各类发票,没有出现排版错误、错漏字、印色不准、监制章套印位置不准确,没有加印防伪标志或防伪标识不准确等。
  四、发票成品、发票防伪品及发票监制章的保管,要达到“三专”、“三清”、“四防”,即专人、专库、专车;三清即手续清,从发票成品、发票防伪品及发票监制章入库到领发出库,各个环节手续清;账目清,即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账款相符,各账户及时记载清楚,保持账真实性、准确性;责任清,各经手人的责任清。库房符合防火、防盗、防虫、防潮要求。近5年没有丢失、损毁事故的发生。
  五、发票防伪品管理规范,根据本辖区印制发票的年用量,及时填报《防伪品计划报告表》,由区局统一订购。按规定的时阴要求全部上交防伪品订购款项,近3年无拖欠款、无混用防伪品、无私自订购防伪品现象。
  六、严格按照区局及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的规格、数量、防伪措施印制发票,成品发票准确无误。无超范围私印发票现象的发生。
  七、发票承印企业直属当地地方税务局主管。
  第八条 B类发票承印企业
  一、具有一定生产规范的固定厂房,有专门的发票发生车间,技术设备较为先进,2名以上具有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现时备有票证机,胶印机,切纸机,自动装订机,电及、激光照排、PVC制版等设备。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规范化管理运行规程》有关规定,在各个环节制定相关的制度办法,并严格按其要求执行。各类账簿建立健全,逐笔直登记,准确无误。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严把质量关,近3年承印的各类发票,没有发现排版错误、错漏字、印色不准、监制章套印位置不准确,没有加印主伪标志或防伪标识不准确等。
  四、发票成品、发票防伪品及发票监制章的保管,从验收入库到颁发出库各个环节手续清、责任清、账目清,并有专人、专库保管,专车运送。库房符合防火、防盗、防虫、防潮湿标准。近3年没有丢失、损毁事故的发生。废次品登记造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
  五、发票防伪品规范管理,根据本辖区印制发票的年用量,及时填报《防伪品计划告表》,由区局统一订购。上交订购发票防伪品款较为及时,有一次未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全部上交。近2年无混用防伪品、私自订购防伪品现象。
  六、按照区局及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的规格、数量、防伪措施印制发票。无超范围私印发票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 C类发票承印企业
  一、有固定的厂房设施,并有专门的发票生产车间,配备1名以上具有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生产设备的胶印机,切纸机,装订机,电脑、激光照排制版等。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内蒙古地税局有关规定,在各个环节制定相关的制度办法,并按其要求执行。相关几簿建立健全,逐笔登记,准确无误。
  三、承印企业管理较为规范,质量监督制度比较完善,近2年承印的各类发票,没有发生排版错误、错漏字、印色不准、监制章套印位置不准确,没有加印主伪标志或防伪标识不准确等事故。
  四、发票成品、防伪品、监制章的保管,从验收入库到领发出库的各个环节账目清、责任清、手续清,并有专入专库保管,库房基本符合“四防”要求,近2年没有丢失、损毁事故的发生。废次品登记造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
  五、发票防伪品管理较为规范,根据本辖区印制发票的年用量,及时填报《防伪品计划报告表》,由区局统一订购,上交订购发票防伪品款有二次未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全部上交;近2年无混用防伪品现象;无私自订购防伪品现象。
  六、按照区局及当地主管地税局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的规格、数量等要求印制。没有超范围私印发票现象。
  第十条 D类发票承印企业
  一、没有专门的发票生产车间,没有配备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没有印制发票的票证机、胶印机、电及或激光照排设备。
  二、各项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按照各项制度办法操作运行。
  三、近2年承印的各类发票,发生过排版错误,错漏字、印色不准、监制章套印位置不准确,加印防伪标志或防伪标识不准确等事故。
  四、发票成品、发票防伪品、鉴制章的保管从验收入库到领发出库的各个环节责任、手续、账目不清。没有专人负责保管;库房不符合“四防”要求,发生丢失损毁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
  五、上交订购发票防伪品有二次以上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全部上交;发现二次以上混用防伪品现象;有私自订购防伪品现象。
  六、没有按照区局及当地主和地税局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的规格、数量等要求印制,发现有超范围私印发票现象。
  第十一条 发票承印企业的分类评定,由各盟市局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本辖区的承印企业分类管理审批表》报区局;区局考核组对其再进行复审认定,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规范化管理运行规程》,发票承印企业的《发票准印证》两年一换证,同时对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发票承印企业进行审验,按照分类管理办法的标准,自然升降。
  第十三条 区局在复审复核过程中,如发现发票承印企业或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有弄虚作假,不按《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标准评定的,在已达到某类别的基础上,采取降级管理,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及相关人员要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发票承印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承印资格:
  一、A类发票承印企业除具有承印本辖区发票资格外,还可以承印区局统一管理的微机发票、手工真开发票和其他印制物品;承印局内外委托印制的发票。
  二、B类发票承印企业除具有承印本辖区发票资格外,还可以承印区局统一管理的手工填开发票和其他印制物品;承印区内委托印制的普通发票。
  三、C类发票承印企业只有承印本辖区发标的资格。
  四、D类发票承印企业,由区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此期间,无承印发票资格。本辖区的发票要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发票印制计划报告表》经区局批准备案,交由A、B类的发票承印企业印制。
  五、实行分类管理的发票承印企业,要严格按照分类资格承印发票,不得超范围印发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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