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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计字[2000]4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15
实施时间: 2000-11-15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28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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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确保车辆购置税如期开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757号)要求,现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是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凭完税证或缴款书开具的具有公示力的法定凭证,每车一证,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分汽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车、电车和免税车6种,分别适用于购置不同车种的单位和个人。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逐级下发至旗县级国税局。
  四、全区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计划统计部门负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管理工作,其具体领发、保管、使用、结报缴销、销毁、核算、报表、检查等管理暂参照自治区国税局印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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