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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3]27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24
实施时间: 2003-11-24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5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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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
  根据《办法》的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选择在桂林市、梧州市、钦州市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试点,试点的单位要按《办法》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规范纳税管理和依法诚信纳税。要求试点单位于2003年12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分别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并在2004年底前完成这项工作,其它市也可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开展此项工作。
  二、确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
  根据我区实际,2004年12月底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先在企业纳税人中进行。
  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定比例,按标准评定
  对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经过纳税人申请,主管国、地税机关初审,由相应的评定领导小组共同审议,社会公开等程序进行评定。新办企业必须在办理税务登记且从事生产经营满2年后才能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四、成立自治区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主管领导、征管处负责人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协调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丁明强副局长
  副组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蒙启华副局长
  成 员: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姜凤春副处长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刘贵平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姜凤春副处长兼任主任,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刘贵平副处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联系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杨战先,联系电话:0771-5706828;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黄瑞贵,联系电话:0771-5538063。办公室主要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等。各地也要以市、县(市)为单位成立国、地税联合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科、征管股内,具体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A级由市国、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评定,分别报自治区国、地税局备案,并统一发给证书和牌匾,同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B、C、D级由县级国、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评定,各市级所在地B、C、D级如何评定由市级国、地税局共同确定。
  五、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纳税人有需要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审查,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重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加强相互协调与配合,沟通信息,还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并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分别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便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附件:1、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认定评定表(略)
  2、A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3、纳税信用等级认定调整通知书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2
  A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 )国地税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评定,你单位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自 年 月 日起,我们将对你单位实施A级纳税人管理,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管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局(盖章)
  地方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对纳税人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企业时使用;
  3、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五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国地税区县局(分局)和市税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3
  纳税信用等级认定调整通知书
  ( )国地税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你单位自 年 月 日经审核评定,取消你单位 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的资格,自 年 月 日起,我局将对你单位实施 级纳税人管理。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局(盖章)
  地方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对纳税人已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调整时使用;
  3、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五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国地税区县局(分局)和市税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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