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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3]21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30
实施时间: 2003-10-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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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税收票证管理权限下放后的票证管理工作,区局就有关税收票证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有关税收票证移交问题。区局将县(市)地方税务局从区局领取的税收票证移交给所属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市地方税务局以经区局审核过的2003年第四季度《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印花税票用存报告表》中的结存数(包括损失未结)作为调入数,并将该报表作为记账凭证,记账时这部分票证可以不登记号码。
  二、有关2003年票证报表编报问题。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编报2003年第四季度税收票证报表时应编报二类,一类只反映从区局领取的税收票证,不反映从市地方税务局领取的税收票证,该报表只报区局,经区局审核后返回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该报表一式三份,2004年一季度不再编报;另一类反映从区局和市地方税务局领取的税收票证,该报表只报市地方税务局,由市地方税务局汇总上报区局,该报表一式二份。
  三、有关税收票证作废问题。下列税收票证经清理核实,办齐有关销毁手续后,可以销毁: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已经停征,各地结存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屠宰税定额完税证”;结存的以前年度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摩托车完税标志”、“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2004年以后该定额完税证不再按年度印制,可连续使用),销毁的税收票证在票证报表中“作废”栏反映。
  各级地税部门务必加强对税收票证交接工作的领导,确保税收票证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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