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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内部食堂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0]14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7
实施时间: 2000-10-1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6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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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内部食堂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食堂,实行独立核算(包括承包、租赁经营)形式的,不论对内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均应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实行非独立核算形式的,其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和来源于本单位的招待补贴收人不征营业税。内外划分不清的要一并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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