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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0]14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7
实施时间: 2000-10-17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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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通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粮食购销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粮食企业取得的代储费是否征税问题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相互代储的政府储备粮油,只要能证明所储粮油确属政府储备粮油,并在帐目上能够划分清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字[1996]68号文件精神免征营业税,否则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农民超标粮时扣留粮款是否征税问题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农民超过收购标准的粮食时,扣留了部分粮款作为潮粮整晒费,其扣留的这部分粮款,实际上是减少了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收购成本,增加了整晒费用,并未取得实质性收入,因此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利润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以经营利润逐步归还亏损挂帐的本金,此条规定中提到的经营利润是指税前利润,可首先用于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挂帐亏损,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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