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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0]9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30
实施时间: 2000-9-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18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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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对律师从其分成收人中扣除办理案件的支出费用标准,我区统一规定按其分成收入的30%确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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