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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法字[2000]1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20
实施时间: 2000-9-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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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区局。
  各盟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区局拟在年底前对各盟市局的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
  一、为了规范全区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行为,保证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税局对各盟市国税局进行考核,各盟市国税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三、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组成都分,其考核结果也将作为目标管理日常考核相关内容的考核结果,目标管理重点考核将不再重复检查。
  对区局机关承担直接执法责任的各有关处室(局、分局),可参照本办法,仅就所承担的执法责任进行考核,列入区局机关年终目标考核。
  区局开展的各项与执法有关的检查(复查)作为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组成部分,其检查考核结果也将作为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相关内容的考核结果,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将不再重复检查。
  所有与税收行政执法有关的检查考核,在检查考核结束后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四、自治区国税局考核组人员由税收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确定,对各盟市局的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及追究情况的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各盟市局对基层局的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基层局对执法责任人的考核每月1次,《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所提“每年组织两次以上对全局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只指盟市局,不含旗县市局,旗县市国税局对执法责任人的检查次数按第七十九条执行。检查考核人员的组成不宜每次固定,要本着使大多数执法人员既是被查者,又是检查者的原则进行。人员组成应呈多元化,即要有基层机关领导参加,也要有基层普通人员加入。所抽调人员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考核工作采取由各单位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和考核人员抽查有关实证资料、数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个人意见的方式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
  六、考核内容: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开展情况
  1、税收执法责任制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按照自治区国税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具体办事机构。
  2、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制定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责任制宣传培训工作,在税收各系列、各部门、各环节层层建立执法责任制,并将执法责任制落实到岗、到人。
  3、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追究情况要求建立考核制度和办法,各盟布局要加强对基层局税收行政执法的考核,检查考核要有组织、有计划、有记录、有通报,惩处兑现。
  4、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完善情况各盟市局要将基层局每月的考核情况汇总、归纳,并进行分析研究,就发生执法过错的主要问题,制定出加强管理的办法和对策。
  5、开展执法评议和执法公示情况按区局的要求,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评议制度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
  (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主要考核项目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主要考核指标为税收执法责任追究率指标和追究纠正率指标。
  1、税收执法责任追究率指标计算公式:追究率=实追究项(次)/应追究项(次)×100%实追究项(次)以各单位截止考核期已追究项(次)为准。
  应追究项(次)以各单位已追究项(次)加上考核组抽查出的应追究未追究项(次)为准。
  未追究和追究不到位的不得计算实追究项(次)。
  2、追究纠正率指标计算公式:追究纠正率=追究后纠正工作项(次)/实追究项(次)100%追究纠正工作项(次)以各单位截止考核期对已追究项(次)责任的,能明确需纠正的,在限期内已纠正工作项(次)为准。
  七、计分标准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情况(40分)
  1、执法责任制组织机构建立情况(6分)
  要求按区局文件精神,成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办事机构,每少一项扣2分。
  2、执法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12分)
  未按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的扣2分;对执法人员未进行执法责任制宣传培训工作的扣2分;未按要求建立责任制的扣2分,责任制不明确的扣2分;责任落实不到岗位、窗口的扣2分,落实不到个人的扣2分。
  3、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追究情况(12分)
  无考核制度和办法的扣2分,未按时实施检查考核、考核不认真的每一次扣2分,无考核记录的扣2分,无通报的扣2分。处罚不兑现的扣2分。
  4、执法责任制的完善情况(5分)
  未将考核情况按时汇总、归纳的扣2分;未制定加强管理办法的扣2分。
  5、执法评议和执法公示情况(5分)
  未执行执法评议制度扣2分,执行不到位扣1分;未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扣2分,执行不到位扣1分。
  (二)行政执法主要考核项目(60分)
  1、追究率指标(45分)
  要求追究率达100%,每少1%扣1分。
  2、追究纠正率指标(15分)
  要求追究纠正率达100%,每少1%扣1分。
  八、考核评比及要求
  (一)执法工作实行等级评比制度。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考评打分结果。得分在90分(不含90分)以上的评为优;得分在80分-90分(不含80分)的评为良;得分在70分-80分(不含70分)的评为合格;得分不达70分的评为不合格。
  (二)执法责任制工作实行奖惩制度。对年度评为优秀的单位全部进行表彰奖励,同时给予5万元奖金,用于开展执法责任制工作。对评为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年度评先进资格。
  (三)考核组人员徇私舞弊,造成评比不公,影响恶劣的,更追究考核组长及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考核工作结束后,区局要对各盟市局税收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在全区国税系统内进行通报。
  十、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二〇〇〇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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