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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作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3]12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5
实施时间: 2003-7-1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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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区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办法,促进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规范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为全面有效地检验和考核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强化税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税收征管工作。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管理水平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0号)精神,结合我区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分级管理、规范统一、简便易行的原则进行。
  二、考核指标和方法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指标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
  (一)登记率,指在规定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监控,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登记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分类,采取抽查的方法进行考核。
  1.对被考核单位可以随机抽查其辖区内的任意一条街道、一个市场或一个分片管理区内登记的固定纳税户,每个被考核单位随机抽查的企业户数应不少于50户,个体工商户应不少于100户。管辖区范围内户数比较多的,抽查比例可适当增加至总户数的5%至10%以内,管辖区范围内户数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以实际户数作为考核对象。临时经营户应设台帐另行统计,不作为登记率的考核范围。
  2.将实地抽查的户数情况与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登记户籍簿》或计算机记录相互核对《税务登记户籍簿》或计算机没有记录的视作未登记漏管户数。
  3.户籍管理工作要认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纳税人户籍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2000]1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掌握辖区范围内税务登记户籍的基本情况。
  4.加强对非正常户的认定工作,非正常户的认定要严格以经主管领导批准的《非正常认定书》为准,否则,在检查当期登记率时不予扣除非正常户的户数。
  5.登记率的计算公式:
  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抽查出应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
  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户数。
  (二)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次数与应办理纳税申报户次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申报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分类,分税种进行考核。
  1.按期申报户数是指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固定纳税户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实际上门缴税方式的,以纳税人填报的地方税纳税申报表作为核实依据;实行税银一体化纳税方式或通过IC卡申报纳税人,以银行提供划款回执单作为核定依据;以电话语音等电子申报方式报税的,以实际申报期的记录为核定依据(分税种考核)。
  2.应申报户数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户籍簿》记载的检查所属期的期初开业户数为基数,加上本期新增加的纳税户数,扣除当期经批准认定为非正常户数、注销户、未达起征点户等的户数。
  3.纳税人纳税期限的认定,按照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的纳税期限。
  4.经批准实行季、半年、年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在对应考核所属期内作为应申报和已申报户数统计。
  5.申报率的计算公式:
  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次数÷应申报户次数×100%
  应申报户次数=期初开业户次数+本期复业户次数+本期开业户次数+本期非正常转正常户次数-本期批准延期申报户次数-本期批准注销户次数-批准的本期停业户次数-本期认定的非正常户次数-本期法院正式宣布破产户次数-非独立纳税户次数-经审定未达起征点户数-其他
  申报率的有关数据来源为分税种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表、停复业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表等。
  (三)入库率,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按期应缴纳入库税款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实际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的程度,以利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1.入库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分类进行考核。入以纳税人库率主要考核固定业户所有税种的实际入库数额的情况。主要以计会部门的《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提供的实际税款入库数作为计算依据。
  2缓征税款的核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缓征税款必须以自治区地税局正式批准的缓征税款数额和有效期限为准。
  3.查补税款、罚款数额以检查部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稽查结果明细表、税收罚款缴款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4.入库率的计算公式:
  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当期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款+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预缴税款-批准缓缴的税款)×100%
  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是按照税法规定的各税纳税期限的当月实际征收入库的税额(包括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预缴税款)。
  为了全面考核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在考核该入库率的同时,还要对缓征税款、查补税款、罚款的入库率进行考核,以便进一步分析税款入库率的及时、足额入库情况。
  (1)缓征税款入库率
  缓征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已入库税款÷缓征税款应入库税款×100%
  缓征税款入库率的数据来源主要是征收台帐、缓征税款批准文书等。
  (2)查补税款入库率
  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应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100%
  查补税款入库率的数据来源主要是税务处理决定书、稽查结果明细表等。
  (3)罚款入库率
  罚款入库率=已入库罚款金额÷应入库罚款金额×100%
  罚款入库率的数据来源主要是税收罚款收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欠税增减率,指考核期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余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的程度,以利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1.欠税增减率计算公式:
  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100%
  2.欠税增减率按考核所属期计算,期初欠税指考核期初起始月初的欠税余额;期末欠税指考核期截止月末的欠税余额。
  3.欠税增减率的数据来源主要是以税收缴款书、欠税台帐或欠税清册和有关税务文书为依据,检查所有税种的欠税情况。
  (五)滞纳金加收率,指清理逾期未缴纳税款时加收并入库的滞纳金的户次(金额)与清理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逾期未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执行到位程度以及滞纳金入库程度,以利严格依法加收滞纳金并促进滞纳金及时足额入库。
  滞纳税加收率的考核,按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和金额分别进行考核,并以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欠税为期初欠税余额。
  1.滞纳金加收率计算公式:
  滞纳金加收率(户次)=清理逾期未缴纳税款时已入库滞纳金(户次)÷清理逾期未缴税款(户次)×100%
  2.清理逾期未缴税款时已入库滞纳金的户次和金额是指考核期的正常纳税户中,清理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时计算开税款并已全额入库的滞纳金户次和金额;清理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和金额是指考核期的正常纳税户中,清理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时计算并已开具税票的滞纳金的户次和金额。逾期未缴税款不包括批准延期缴纳和因税务机关责任依法追征的税款。
  3.滞纳金加收率的数据来源主要是税票、滞纳金明细报表、欠税明细帐等。
  (六)处罚率,指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实际受罚的户次(金额)与应处罚户次(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治程度,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确立税务检查的威慑力。
  处罚率的考核,按考核属期分处罚户次和处罚金额进行考核。
  1.处罚率的计算公式:
  处罚率=实际涉税罚款(户次)÷查补税款(户次)×100%
  处罚率=实际涉税罚款(金额)÷查补税款(金额)×100%
  2.实际涉税罚款户次(金额)是指税务检查查补税款并处罚款的实际处罚户次(金额);查补税款户次(金额)是指税务检查未予处罚与处罚的查补税款户次(金额)之和,不包括违反税务规定的行为处罚。
  3.处罚率的数据来源主要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票、入库税金明细报表、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报表等。
  三、考核方式
  (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属期为半年度,原则上每年分上、下半年各进行考核一次,具体考核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核方式以各地自查、抽查或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自查主要是指基层单位按属期进行自我考核检查,自查面要达到100%;抽查主要是指由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基层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交叉考核检查,抽查面应至少不低于60%。
  (三)在考核过程中,各考核单位根据确定的考核范围、考核指标、口径标准,采取实地抽查、查阅档案资料、调取计算机有关数据的方法,按照考核的规定要求进行检查。
  (四)为兼顾各地的差异性,检查考核结果实行弹性幅度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评分,按评分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级,具体评分和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四、考核要求
  (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是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综合性考核,各地市要加强组织领导,一方面要引入激励机制,把考核工作与业绩和奖金挂钩,另一方面要采取措施,层层考核。考核工作要实事求是,杜绝考核不严、数据不实和结果失真的现象发生。
  (二)各地市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考核工作原则上由征管部门会同税政、法规、稽查、计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日常工作主要由征管部门具体负责。自治区地税局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或组织各地市进行交叉检查。
  (三)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要严格按照所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标准、考核口径认真考核,力戒主观臆断,严禁弄虚作假。通过考核,发现问题,找出差距,进行整改,不断改进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
  (四)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过程中涉及到的政策认定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市地税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考核指标和办法,制定目标责任制,但不能减少本办法所列的考核指标的数量,不得变更指标名称和口径,不能降低考核标准,各地所制定的具体考核办法应报区地税局备案。
  五、报表报送
  (一)从2003年起,各地市地税局必须按照区局的规定,于每年的7月底前和次年的元月底前把上、下半年(其中下半年的报表数据应为全年的数据)《征管质量考核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二)和情况总结,通过计算机传送到区局征管处的电子信箱,同时还要报送软盘和纸质统计表,并且要在报表上注明是手工考核还是计算机自动考核。
  (二)为了达到考核目的,各地要认真做好报表分析工作,保证征管质量考核的质量及报表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区局对各地报表报送情况将定期进行评比,并对评比结果进行通报。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分和等级标准(略)
  2、征管质量考核统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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