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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普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函[2003]20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4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2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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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普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字[2003]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规范我区普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3年3月12日  桂价费字[2003]91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函》(桂国税函[2001]524号)悉,为加强我区普通发票收费管理,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保证发票在印制、保管、运输等过程中费用开支的需要,正常发挥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特殊作用,经研究,同意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将自治区国税、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普通发票工本费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含发票领购簿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普通发票工本费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部门在销售普通发票过程中,一律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本文规定的普通发票工本费为最终销售价格。
  二、各级税务部门与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的内部结算价格由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确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三、规模较大的企业如需印制本企业衔头的普通发票,销售价格比照此收费标准执行,印量较多的酌情降低收费标准;
  四、国、地税系统今后新增发票种类,可互相参照相同种类、规格、联次的发票价格,不同规格、联次的需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五、不在本文规定之列的特殊规格、种类普通发票,其销售价格由地、市国税局、地税局报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普通发票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实行适时调整制度,税务部门应加强普通发票成本核算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七、上述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广西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全区统一收费标准表(略)
  2、广西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全区统一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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