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总工会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经贸企业[2003]14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6
实施时间: 2003-4-16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经(贸)委(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经贸委等八个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推进我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辅分离、改制分流、促进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区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认定
  (一)国有(包括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二)地方企业“三类资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当地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改制企业凭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对企业改制总体方案的批复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51号)执行。
  三、土地资产的处置
  改制企业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连同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认定及“三类资产”证明等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应当办理出让、转让手续的,由改制企业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属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拟订具体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债权债务
  要防止企业利用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原主体企业制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应事先征得占二分之一以上债权的债权人同意。原改制企业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债权债务手续,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国有小型企业在改制过程 津劳办[2000]19 2000/1/20
湖南省经贸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 湘经贸企业[200 2003/6/17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湘经贸企业[200 2003/10/8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 2004/8/13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钢改制中主辅分离企业认定有关问 吉地税函[2006] 2006/12/11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 冀国资字[2004] 2004/9/7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 津国税所[2003] 2003/5/2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 闽政办[2017]29 2017/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