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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关于农业税收重大情况报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函[2000]15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9
实施时间: 2000-8-29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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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关于农业税收重大情况报告的通知》(国税农函[2000]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需报告的农牧业税紧急重大情况,涉及农牧业税收的群众性上访、请愿事件;群众性的罢税、抗税事件;暴力抗税案件和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因征收农牧业税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
  二、报送程序:紧急重大事件发生后,由发生地的农牧业税征收机关,将情况当天上报盟市地方税务局,各盟市地方税务局要将重大事件情况核实后,当即先用电话后用书面材料报告(或传真)区局办公室或农税局。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并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凡是发生了重大紧急情况,没有及时上报或不报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事件的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区局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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