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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局关于贯彻国家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桂劳社发[2003]3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3-4-23
实施时间: 2003-4-2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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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信息产业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审计局、地税局、邮政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社会保障基金是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建立的专项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广大劳动者的“养命钱”和“保命钱”。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好坏,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监督工作是否落实,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行为,保证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规模逐步扩大。但由于有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我区在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违纪违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违纪违规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选配必要的财会、金融、法律等专业人员,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队伍。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管理
  加快建立以行政监督为主体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税、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制定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基金监督管理网络,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各环节的全过程实施行政监督职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和协调作用,建立与有关部门协调监管的工作机制,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基金和平衡财政预算。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要对社会保险基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邮政部门要对邮政机构代发放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税、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行按照各自职能实施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支付和基金存储运营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或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挤占挪用基金行为,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要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及基金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拒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应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政府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领导、组织、综合、协调工作,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所属经办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向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基金管理运作情况及内部监督管理情况,下一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向上一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情况。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向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情况,并积极参加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向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情况。
  三、规范管理行为,强化内部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以及银行、邮政等社会服务机构要建立内控制度、切实防范基金运作风险,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内部稽核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稽核管理制度,加强对结算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申报核定、收缴、支付等情况的稽核。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认真清理多头开户,实行全额结算,全额缴拨办法,按时足额将收入户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并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基金核算,及时将支出户的利息收入足额转入财政专户。要协助财政部门提出基金结余存储方案,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妥善安排结余基金用于购买国债,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险种分类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帐户,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要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管理,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递有关单据和数据;要加强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各项专款补助资金要分类建帐,及时做帐。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完善对帐制度(至少每季度对帐一次),要及时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基金,保证财政专户与收入户、支出户帐帐相符。
  实行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地区的银行、邮政等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不得延迟或滞留,不得从社会保险金中扣除邮寄费和手续费,并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社会保险金发放情况。
  四、加强各部门联系,重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地要建立有关部门协调管理的监督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七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社保基金征缴、发放、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监督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和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要开设举报电话,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管理、运营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要指定专人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参保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和专家的作用,通过他们收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要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支出、结余、运营和管理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各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和信息披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健全基金监督工作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规定和部门特点,针对各自监督的范围,制定严格的监督工作制度,明确监督内容,规范监督行为,建立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制,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实现社会数据共享。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12号令)的要求,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要加强基金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杜绝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各级劳动保障基金监督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11号令)的要求,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群众举报,要规范举报的受理和办理程序,并认真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专项检查。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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